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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五)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十一)

  (注: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适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

  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是:后法优于前法。

  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

  五是: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

  六是: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

  八是: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

  九是: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十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

  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

  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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