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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问案件登记”不如实行全面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别党政领导在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后予以“过问”,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头痛”之事。既然是“过问”而不是“说情”,自然有着各自不同的“合理”理由,比如“人民群众”来信、社会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关地方“大局”等等。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问题,有时还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是否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政治性问题。由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常常不敢稍有怠慢,会作出专门批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书面报告“过问”领导,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当然,据笔者所知,大量的“过问”者,都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公正审判”,不会提出明显具有倾向性或者太多过分要求的处理意见。

  不过,由于这样的“过问”时常会让受案法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于公于私难以区分,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能使领导或者“人民”满意,确实令人颇为劳神。

  其实,早在多年之前,基层不少法院已经开始探索领导“过问”(批示)案件的内部登记制度,甚至实行一月一报。一些对法院案件有过明确倾向性不当意见的腐败官员,他们违法干扰公正审判的事例,不少都是从这样的记录材料中被逐步揭露的。看来,外来“过问”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越来越成为可能影响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个问题,而且,由于它们多半来自党政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其正当与不正当、公益与私利、法内与法外,经常交织缠绕,互为表里,因此,确实应当予以正视,并将它作为一个司法活动中需要加以关注的焦点。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2月23日所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最后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笔者注意到,早在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公布过长达27条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但其中并没有涉及上述“过问”案件、请托“说情”的情形。看来,经过这么长的时间,这些问题已经呈现出更为突出和复杂的态势,需要用“登记”、“警示”之类的方法,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进行统一的制度化管理了。从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公开的决心和机制创新,也体味到了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些问题的严重性。

  在我看来,对于可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不管它们来自何方,也无论借用怎样的形式,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抵制。我们的党政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模范。因此,当具体案件进入到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之后,他们更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以确保法院依法、独立、不受影响地进行审理和裁决。当出现“过问”情况,法院不仅应当如实进行登记,更有义务予以定期通报和全面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使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晒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的检验和监督。希望我们的各级人民法院拥有这样的勇气和智慧! 

 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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