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的善意和理性
发布日期:2010-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新华网12月2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新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
这一新规着实有不少亮点,不过,最令人关注的是有关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于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维护司法权威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公正审判需要善意而公正的舆论环境。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舆论监督张扬威力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所谓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新闻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有理性的心态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开放性,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负面影响。媒体的新闻舆论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恶意炒作等对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的破坏性效应。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判断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如果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舆论监督要注意防止形成情绪化的“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其后果将可能是非常危险的。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案件的判决是法院迫于承受过大的舆论压力而作出的迎合舆论呼声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博得一时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如今人类不仅处于法律的监控之下,被法律之网所包围,同时还置身于媒体织就的“舆论之网”之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现代媒体通过话语、声音、图像等潜移默化的控制。作为一种颇具隐蔽性的话语“准权力”形式,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样存在“权力”行使不当甚至“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媒体也要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力”,特别是要尊重和善待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切勿恶意炒作,进行恶意的倾向性报道,“绑架舆论”向法庭施压。媒体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通过对重大司法个案的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同时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恶意炒作、恶意倾向性报道。
当然,对于媒体对司法个案的“恶意炒作”、“恶意倾向性报道”及其后果的认定,法院要认真甄别和准确认定,切勿轻率地对一切批评性报道都嗤之以鼻甚至“格杀勿论”,更不能怀有对媒体正常舆论监督的压制和打击报复心理。
概言之,公正审判活动需要帮忙而非添乱的舆论支持,需要善意而非恶意的舆论环境,需要建设性而非破坏性的舆论监督。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