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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缘何不能依法审案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们虽然具有悠久的法制(而非法治)的传统,但是,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却从未成为过主要的政治行为。这就必然导致各级官员的法律知识的匮乏,反过来又影响了国家的法制建设。
  古代中国是以德治理天下的,法律不过是一种辅助性手段罢了。这可以从古人做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上,看得一清二楚。古代人做官自然也需要文化,但是,他们所讲的知识是不包括法律方面的,十年寒窗专修的是如何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的道理,充满的是仁义道德的说教,都是些八股制艺一类的敲门砖式的学问。
  然而,古代当父母官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除了收取苛捐杂税以外,就是裁断民间纠纷和判处罪犯的刑罚。而对于这些知识,一则他们从来未曾好好学习过,二则还需要实践经验,因此,实在是很外行的。于是,在衙门升堂办案时,出现笑话也就不足为奇了。有个俄国人写过一本书,名为《尘埃———一个欧洲人眼中的中国清末印象》,其中就记载了官员荒诞无比的审判案例。
  有一名妇人悲痛万分地向县令告状说,某人杀死了他的丈夫。一番审讯后,杀人者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浑身颤抖地等待死刑的判决。这位县令看着跪在他面前痛不欲生的妇人,竟然大起“怜悯”之心,对杀人者也更加痛恨,一怒之下竟作出了人类法律史上最有“人情味”的判决,他痛斥那个杀人者说:“人家好端端一对恩爱夫妻,你为什么把人家拆散了,这简直太可恶了,我罚你和你老婆离婚,必须娶这个女人为妻,我要让你老婆也尝尝守寡的滋味。”一桩凶残的杀人案居然就这样结案了。
  如此当官,自然是不得民心的。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老百姓要比这些书呆子官员懂得多。自然,长此以往,这样的官员是保不住乌纱帽的。所以,要治理好一方土地,就不能不依照律条来处理案件,方能服众。尽管这样的审判也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在集权专制下,老百姓也只能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
  而要做到这点,那些靠摇笔写些八股文章做了官的书呆子也是无能为力的。于是到了明清时期,出现了一个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也十分奇特的职业,就是师爷。这些师爷,是各级地方官员专门聘请来为自己处理刑名、钱谷、文牍等事务的无官职的佐理人员。衙门官员对这些师爷几乎是到了言听计从的地步,靠着他们才坐稳了位置,才有了升迁的机会。
  清代当过刑钱师爷的陈天锡对于科举出身的官员需要师爷的佐治,说过一句形象而中肯的话:师爷对于主官,犹如饥渴之于食饮,寒暑之于裘葛,而不可离矣。所以,在当时无幕不成衙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最近读了一本美国人博西格诺写的叫《法律之门》的书,开篇就讲了一个寓言式的故事,很使人深思一番。在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是,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并且告诉乡下人,自己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人,一个比一个凶狠。但是乡下人还是很想见见法律,于是,就坐在门口,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耐心地等待。并且,他甚至用贿赂的方法想买通守门人,放他进去。
  一直等到了年老垂死的时候,他最后对守门人说,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可是这么多年来,除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守门人看出乡下人已经是筋疲力尽了,就告诉他,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专门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每人读寓言总有自己的感受,我以为,作者通过这个故事是想告诉我们这样的道理,学习法律是需要有执著的追求精神的,并且更需要身体力行。固然,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人,法律的大门是不可能向他打开的。但是,只是相信法,而没有胆量去实践法律规范,同样是无法认识法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员们,之所以不认识法,其原因不外乎这两个方面。
 浙江省检察官   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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