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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正确行使武警部队职权
发布日期:2010-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明确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准确把握武警职权的基本内容和属性,对武警部队正确行使武警职权,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从武警职权存在的必然性看:一是武警职权是武警法立法的必然结果。武警法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为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了武警部队担负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赋予武警部队充分的武警职权,为武警部队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是武警职权产生的主要法律渊源。二是武警职权是双重领导体制的必然要求。武警法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明确了武警部队的组织系统、机构设置、建制、领导和指挥关系,以及各级组织的职能。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抢险救灾等任务时,分别接受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武警部队的指挥。地方行政区域执行任务时,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公安机关的领导,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公安机关调的动、用的上。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说明武警部队的任务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赋予的,具有行政性与军事性相结合的双重性,武警部队职能任务的双重性决定了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武警职权的双重性与多元性,武警职权区别于警察职权、军事职权的重要特征,是武警职权产生的体制渊源。三是武警职权是实现武警职能的必要保障。武警部队执行任务法律性和政策性、军事性和公安性很强,要赋予武警部队科学而充分的武警职权,以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的权威性,武警职权得到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可,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从武警职权的法律属性看:武警职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武警职权的主体是武警部队。是武警权力与武警职权最显著的区别,武警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国家出于保卫国家主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必须将权力交给担负某项职能的国家机构来行使,这就需要将国家的武警权力转化为武警部队的职权,武警职权是由武警权力转化而产生的。第二、武警职权是与职责任务相关联的职权。法律上的权力通常分为公民权和职权。公民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民权可以放弃、可以转让;职权是因担任国家公职所享有的职责与权限,职权不能放弃转让,不能不当行使,从这个意义上讲,武警职权既是武警部队的权力,也是武警部队的义务。第三、武警职权是职责与权限的统一。国家通过立法确定武警部队的职责,为了区分武警部队内部的职责,防止出现交叉越权,国家采取列举的方式来确定职责范围。为了保证武警部队依法履行职责,还要赋予武警部队一定的权限,这种权限不是权利,而是为了防止权利滥用或不当行使所进行的某种限制。

  从武警职权的主要内容看:武警法规定,武警部队享有的职权可以概括为武警行政职权、武警军事职权、武警刑事协助执行权。武警行政职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武警部队及其人民武装警察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为履行武警职责行使的行政权力。武警部队在履行武警行政职能时,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的,不论被管理的相对人是否同意,相对人都有服从的义务,这意味着武警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潜在的和间接的,它只是在人们违反法律并按照规定应该给予强制时才会施加于相对人,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武警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并不显露出来,只是间接地起作用。武警部队行使行政职权,是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不是最终的处置结果,在协助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后,要将相对人移交给有最终处置权的机关处理,它不以制裁为目的,既不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也不对行为人作最后处理,它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为目的。同时,武警刑事协助执行权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武警部队及其人民武装警察在履行武警刑事职能过程中实施的预防、制止犯罪,保证刑罚执行的职能。武警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本身没有刑事司法权。赋予武警部队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参予处置已经形成紧急危险状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打击,这种刑事协助执行权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由法律和有关机关授予武警部队刑事协助执行权是十分必要的。武警军事职权是在行使行政职权还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军事手段,表现出明显的递进性;解放军行使军事职权的目的,是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行使军事职权的对象是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略者;武警军事职权的目的是恢复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使的对象是暴力犯罪分子。

 武警工程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学教授   欧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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