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案
[案情]
申请人:刘某,石塘乡景山村村民。
被申请人:石塘乡土地管理所。
1982年,石塘乡景山村村民刘某与其所在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承包本村5亩耕地,承包期为15年。1997年,刘某的承包合同已到期,村里以承包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收回土地。刘某向村里提出延长承包期的要求。村里则以承包期满后,土地一律收回,任何人不得有特权为由予以拒绝。刘某遂向石塘乡土地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此争议。
[处理]
石塘乡土地管理所认为刘某的要求合理,村委会应当依法延长刘某所承包土地的期限。
[评析]
石塘乡土地管理所这一处理意见是正确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发展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业部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亦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比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与其所在村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1997年到期后,其提出延长承包期,村里群众并未对此表示任何异议。村里应按规定将承包期再延长30年,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作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