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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经纪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4-08-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以经纪组织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经纪人开展业务一般须以经纪组织的名义进行,这种经纪组织,可以是个体经纪人,经纪事务所或经纪公司。个体经纪人一般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营业,也可以以字号对外从事营业(如果起有字号)。在这里,经纪人身份是重叠的,个人对外签署合同一般也就代表组织对外签合同。起字号的合伙经纪事务所,合伙经纪人须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署合同。而经纪公司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二、经纪事务要合法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经纪活动,而合法的经纪活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纪行为合法,另一方面是经纪事务内容合法。

  经纪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经纪人首先应当遵守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违反者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8条列举了一些经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如不得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等。依据该办法,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纪内容合法指所承揽的经纪业务是法律允许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凡国家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纪人均可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纪活动;凡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经纪人不得进行经纪活动。”这里列举了三种情形:完全允许的,受限制性、完全禁止的。对于国家允许的经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对于法律限制的或需要特殊资质和营业资格的经纪事务,无专业资格和无经营资格(超越营业执照核定的经纪范围)者不得从事;而法律完全禁止的,则经纪人不得从事,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经纪人之间确立经纪法律关系并确定他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目前经纪委托合同根据不同种类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证券、保险、期货等特殊经纪一般由经纪公司提供格式经纪合同,由委托人填写后签名盖章生效。经纪委托合同一般不得含有《合同法》所禁止的条款,例如不得含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调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其他经纪业务,经纪委托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为防止今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除非短期或即时完成的经纪业务,最好还应当签署书面经纪合同。

  在经纪委托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是经纪事务及其经纪人的权限、经纪人的义务、经纪费用及报酬。这些约款一定要清楚明了,具体全面。关于其具体内容,作者已经在“经纪人的合同规范”一文作了说明。

  四、保管好各种账册和记录

  对于长期从事经纪业务,特别是与许多委托人保持固定经纪业务的经纪人而言,在从事经纪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人保管好各种账册和记录。这不仅对于经纪人积累经验、提高信誉具有帮助,而且对于解决与委托人之间的争议具有直接的作用。比如如果经纪人被起诉未尽到注意或忠实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经纪人可以援用工作记录和账册加以抗辩;如果委托人拒付佣金,这些记录和簿册同样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另外,经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否则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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