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发布日期:2004-07-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业的一项基本政策,自八十年代开始在农村实施,已取得了巨大成就。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权利主体,而不是农民个人为主体,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规定滞后,人们对无地的农村妇女(下简称农妇)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侵犯它都应受到法律制裁。现就无地农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问题提出几点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这是无地农妇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物权,也有人认为是合同债权。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不是债权,理由如下:1、从权利产生看,物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是约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承包法)第五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一条直接规定了农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同债权,那么上述规定就应由当事人自由协商,法律不能作出硬性规定,有人误认为“承包”就是合同,实际上此处的承包是物权创设的原因行为。2、从公示方法看,物权变动采公示方法,债权设立具有随意性特点。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权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来确定。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3、从法律责任承担方法看,侵犯债权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侵犯物权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典型的侵犯物权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显然,法律是把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予以保护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物权,它与农妇的其它财产一样,不容许他人侵犯。所以无地的农妇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实质为农民个人
我国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首先,任何主体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本集体范围内的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应该是一样的,否则就是主体之间的不公平。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生活中,每户家庭承包的土地多寡不一,这在理论上很难解释。以农民个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这一问题便迎刃而解。其次,农户的范围很难界定,在实际生活中,户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户会随人员、婚姻变化而分化,人员也不稳定,如此变化无常的主体,怎么能保证30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权?!再次,正是由于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忽视家庭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使得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当妇女结婚、离婚、外出后,她就很难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农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现象。
实际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应该是农民个人,而不是家庭。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第七条规定土地承包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无论男女老少、体弱病残,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权都是同等的,任何人都不受歧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利益一致,户主作为家庭成员的代理人,其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符合家庭利益,所以“个人”往往被“家庭”吸收,造成理论与实践误解。
以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也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是一致的,因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很不完善,土地被视为农民最根本的保障。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民拥有一块稳定的承包地,就获得了一份可以托付终生的希望和保障。对于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单一的农村妇女来说,土地的意义就更大。
综上,以农民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加快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有二的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制度。笔者认为适用特别时效一年较合适,理由如下:首先,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无暇顾及农民。无地农妇如长期得不到承包土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外,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将成问题,产生社会隐患,影响农民家庭的稳定,甚至影响农村的稳定,这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政策背道而驰。其次,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北方地区只能种一季小麦,南方虽能种二季水稻,但集中在春夏季节。如果错过了节气,可能造成农民主粮的减绝收,给农民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再次,无地农妇要求承包土地的诉讼,必然牵涉到其他农户,引起成串连锁反映。可能造成人心不稳,无心投入农业生产,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宜早不宜迟。
一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自然是无地妇女很关心的问题。在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无地农妇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从农妇知道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对无地农妇不公正,可以比照类推适用《民法通则》颁布时的规定,从今年三月一日起计算。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土地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农妇普遍文化素质低且不懂法,而土地诉讼专业性要求又很强,加之法律援助中心都设在城镇,广大农民寻求法律援助较困难。一般农妇即使知道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侵犯,她们也不太懂得怎样维权。为避免其诉讼走弯路和增加其负担。笔者提醒广大农妇进行土地诉讼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准确选择被告。被告是指侵犯农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按照承包法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一般侵权人为发包方。农妇结婚后,发包方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土地,而其在婆家又未承包到土地的,应该选择娘家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并向被告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农妇离婚或丧偶后,仍居住在婆家,或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但其他地方未分配土地给其承包的,发包方以其不是本地人为由收回其土地,农妇应选择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对于在土地延包时未承包土地的,不论什么原因,以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
2、正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农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向被告提出的各项要求。无地农妇应根据其原土地是否仍存在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具体操作方法如下:⑴发包方收回的土地仍然存在,未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则农妇应要求发包方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予以返还。⑵发包方收回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农妇只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其土地补偿款。⑶发包方在土地延包时未发包土地给农妇的,只要发包方仍有土地,农妇应要求承包土地;发包方土地已全被依法征用或占用的,农妇应要求发包方分配土地补偿款。
3、生活困难的农妇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目前,全国各地都实行了法律援助活动,生活困难的农妇不必担心无钱法院不受理的难题。广大农妇在维权时碰到具体困难,可以寻求当地妇联组织的帮助,妇联组织一定会尽力与法院和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只要其提供生活确实困难的证据,法院会依法受案并减免其诉讼费,同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