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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沪知青子女如何主张拆迁款【房屋拆迁】
发布日期:2010-02-09    作者:110网律师
(2008)静民三(民)初字第**7号
案件事实:
2006年陆某、张某等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号纳入动迁范围。拆迁许可证:沪房地资拆(静)资字第01号。 2006年10月张某与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价值99万元的房屋一套,同时获得货币安置款199万元,总计安置款298万元。此公房内有八个户口其中包括陆某。陆某属于承租人张张的同住人,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但张某在取得补偿款后,即不对同住人原告进行安置,也不分割补偿款。张某认为陆某属于知青回沪,没有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同时陆某父母在当时户口回沪时承诺不要拆迁款。陆某认为不是事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调查经过:
    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派出所调查;到动拆迁公司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顾某方有份额,但份额的认定有争议;后在法院判决支持原告30万。
办案心得: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归属和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九“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本案中陆某属于回沪知青子女,由于住房困难陆某在拆迁时未居住在拆迁房内。但陆某也没有享受过拆迁和福利分房。虽然张某主张陆某父母曾经承诺拆迁时不要拆迁款,但没有直接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陆某事后也没有表示要放弃拆迁款。法院认为,陆某按照政策回沪,户口报入张某处,除双方有约定,否则陆某即取得户口所在房屋的居住权。考虑到张某对该房贡献较大,法院认为张某等应当适当多分,故法院判决支持陆某的大部分请求,驳回部分请求。
    (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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