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为行政司法和谐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努力构建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沟通平台,定期分析通报行政审判新情况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3、尽快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形成“法院建议,党委、人大促成,政府主导”的工作思路,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是有利于行政首长了解有关行政领域的执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二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机制;三是有利于缩小官民距离,理顺群众情绪,增进社会和谐;四是有利于展示行政审判形象,拓展行政审判空间,营造行政司法和谐环境。对于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法院应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配合并强化诉讼指导,确保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效地缓解“官民矛盾”,协调“官民关系”,并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和谐的因素。
4、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协调工作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在行政诉讼面对司法审查约束作用差、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行政裁判执行难等多重困境的情况下,引入协调机制凸显紧逼和重要。因此,应在坚持合法性审查、正当程序审查、公正与效率、法制统一、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兼顾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机制。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而行政机关认可并愿意予以相应弥补的、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双方矛盾突出,如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院协调行政机关可能履行义务并能化解双方矛盾的、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案件,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和解力度,动员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补偿或让步,由原告撤诉从而解决行政争议。同时,协调活动的启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协调中,注意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预期,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和成本,让其衡量利益得失,劝导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使双方达成“合意”,形成和解协议并由原告撤诉而终结诉讼。
笔者认为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协调:(1)利用三个阶段进行协调。利用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和宣判前三个阶段进行协调,将协调和解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妥善化解行政争议。(2)运用证据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充分应用证据进行说理,厘清是非,让双方当事人知道“对与错”。(3)讲究策略进行协调。首先,对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或应行使其他救济方式的,向原告讲请、讲透,让原告主动撤回起诉。其次,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分析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拓宽途径进行协调。协调形式可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灵活多样,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参加;对重大、疑难案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督促当事人解决纷争;必要时,争取同级行政首长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并在协调中注意做到:(1)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2)坚持原告利益优先考虑。(3)坚持在被告法定职权范围内协调。(4)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方针。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