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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息的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04-07-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网络时代的图书馆员在信息服务中正面临着自由获取信息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挑战。列举了网络时代图书馆在信息服务中常犯的几种侵权行为,探讨了杜绝这一行为、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 网络时代图书馆员在信息服务中新的角色变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已步入了信息化社会,计算机网络已成为当前人们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信息传递渠道。全球覆盖面最广、规模与影响最大的电子计算机网络集合因特网(Internet),如今已连接包括我国在内的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万多个大小不同的计算机网络,并且它的用户还在以每年39%的速度扩展着。现今我国的用户就已超过4000万。用户可通过它收发电子邮件、购物、娱乐、访问学术团体的信息系统、远程拷贝网上提供的免费软件、检索数据库等信息源;并可不受时空限制地交流信息,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网络化传递不仅拓展了图书馆的馆藏资源,而且网络上有序化的信息也给每个网络用户提供了方便。

  在网络时代,图书馆仍是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网络信息自由流动的一个集散地和管理站。图书馆将其丰实的馆藏资源转化为联机目录数据库或光盘数据投放网络中,免费或收取少量费用提供给网络用户使用。可以说网络资源中很大一部分稳定性信息资源还是传统印刷文献在网络上的延伸。在这个信息自由发布、扩展、更新的网络,图书馆员的服务方式也日益被信息、检索、书目编制、建立数据库等文献分析、加工、保护等工作所取代,图书馆员的职责不光是起到以前的搜集和保存文化成果,并把组织整理的成果提供给用户的作用,而且还要使自己成为信息资源搜集、整理、编排的信息专家、对信息资源进行甄别、重组的信息管理者,以及信息共享系统产权保护者的多重角色身份。如何做到自由合理获取信息,又不得侵犯信息产权人利益,是网络时代图书馆员在信息服务中面临的又一新问题。

  2 网络时代图书馆员自由获取信息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步入网络时代,在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交流环境中,一切文字、图象等作品都可转换成数字化信息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人们的信息需求通过网络都可实现。在信息资源极其丰实的Internet上,有数以万计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着免费的软件服务,还有涉及200多个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讨论组,几百种报纸和2000多份杂志,以及800多个电子图书馆。面对着如此丰富庞大的全球信息资源,信息用户通过图书馆公用工作站进行网络登录访问,就可进入网络自由获取其中的信息。而网络时代的图书馆员在网络社会多元化的角色变化,又为用户进入网络自由获取网上信息架起了一座桥梁。他们一方面为用户传授省时、高效地利用网上信息的技巧经验,另一方面又要使自己的服务不侵犯版权人的产权,使自由获取信息符合法律规范。即便如此,在自由获取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往往还是发生冲突,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复制 这是网络时代图书馆员在信息服务中发生最多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在第22条中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这虽给软制复制划定了”合理使用“范围,但有些馆员无视以上规定,常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网络上各类作品之间界限模糊、相互渗透的特点,采用复印、印刷技术,复制那些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著作,及网上专有外文期刊资料,把它汇编成册,提供给有专题项目的用户,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工作和保存版本需要,而是带有商业化营利目的。

  2.2 从数据库中套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专有数据库 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组合。”在网络中数据库的内容在计算机中尽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输出时则没有固定的排列顺序,往往取决于检索者的检索需求,检索者可根据需求摘录、组织、编辑其信息内容。网络时代的图书馆常常以联机形式从网络数据库中套录那些还在著作权保护期的专有数据库,或将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资料套录成印刷体文献,造成对他人产权的侵犯。

  2.3 在网络上随意发送有版权的出版物 在Inter net这个世界范围的网络中,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是它使用最广泛的一项服务。使用Internet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实际并不需要直接与Internet联网,只要找到一个与Internet真正联网,并愿意为你提供Internet信息的服务机构,就可以进行收发电子邮件。图书馆员利用电子邮件系统所具有的开放性,在网上随意发送一些有版权的出版物,使一些非In ternet网的用户也可通过称作“网关”(Gateway)的电脑获取Internet网上有版权的出版物,扩大了侵权范围。

  2.4 对网络信息非法修改 网络信息的完整可靠,是用户自由获取信息的前提,也是信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保证。图书馆员在网络服务中或多或少地掌握着用户的检索需求和他们的研究课题方向,因而在为用户检索咨询时,可能会向用户提供他们有意、无意间随机修改、删除过的网络数据或程序。这在他看来无足轻重,但网络信息中的数据、程序或标识信息,都拥有它的合法性,随意的修改,是对产权人的侵犯,对信息交流系统完整性、系统性的破坏。

  3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扩展,为用户自由搜寻所需信息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图书馆员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挑战。正确处理好自由获取信息与产权保护的矛盾,是网络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无论以上哪种原因造成的侵权,其主要原因还是图书馆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要从思想根源上杜绝这一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法和相关国际、国内公约、法规的教育,使他们对各项法律、法规有较深刻的认识,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觉遵守法规,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界定范围是防止侵权的有效措施。为了协调好信息拥有者、传播者与信息用户之间的关系,保护好信息知识产权,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我国也对信息资源保护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作了必要的法律规定,在权衡了三方利益的同时,划定了“合理使用”的界定范围。网络时代的图书馆员一定要以这些条例法规为准绳,认真辩清网上开放的“公有领域”信息源和“专有领域”信息源,把为科研教学目的和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而对软件的少量复制与以商品化服务为目的的文献复制区分开来;对于网络上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各类数据库等信息产品,要在“合理使用”原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处理工作。

  采用网络安全技术,也是防范信息产权侵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如设立防火墙(Firewall)。此技术可以在公共Internet与私人及内部LAN之间构筑一道电子屏障,来阻止非法用户从公共网络侵入,以及内部网络用户对Internet的侵权访问。而信息加密却是信息系统所用来对付侵权和网络黑客侵袭的一项核心技术。象Netscape公司研制的SSL技术,就可以对浏览器与服务器间的一切信息交流都加以保护,并能对用户身份进行鉴定,以保证信息不至误传或中途被截;即使信息被窃取因SSL对传送的信息进行了加密编码,也不会造成用户机密的泄漏。另外,对Internet节点信息采用分类、过滤与封锁等技术,都是有效防止非法网络侵权,保证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对网络时代所遇到的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规在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图书馆的职能,允许图书馆员在信息服务中合理使用他人成果,并进行创造性加工和交流,但对具体“合理使用”中的复制数量限制,对各种形式数据库的套录是否有悖于版权法,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版权保护期限的界定和解释还很模糊。各国在此问题上也存在着一定分歧,而全球网络化又需要各国达成共识,制定出各地区乃至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协调网络上信息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因而在今后的信息服务中,还需要各国不断修改、完善各项法规,使其逐步适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传递方式。只有各国达成共识,在对信息所有者权利进行保护的条件下,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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