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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TRIPS协议的意义
发布日期:2004-07-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TRIPS协议是一个执法严格的知识产权协议,它虽然存在自身的缺陷,但它的产生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既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也提供了解决争端的有效机制,还有力地促进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

  1993年底,持续了8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它诞生了一个重要的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个协议不仅对世界贸易有着重大影响,更对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TRIPS协议的形成TRIPS协议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身的弱点,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下辖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共26个,形成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从一开始就是脆弱的,主要表现在:其一,参加各公约或条约的成员国参差不齐,使法律的约束力缺乏普遍性,有些条约象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都没有参加,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些国际和约的效力。其二,这些公约有的形成于一个世纪以前,其保护范围不能适应二十世纪快速发展的技术革命,如生物工程、集成电路、电子商务等未包容进去,必然会影响其保护的整体水平。其三,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大的弱点。除了以上的原因外,世界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促使TRIPS产生的一个直接的重要原因。

  二十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飞速发展,新技术、新发明层出不穷,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科学技术渗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本世纪初的5%左右上升到60―70%,技术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转和应用,改变了传统国际贸易的格局,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有形货物转向多元的有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而且,知识产权贸易呈快速增长之势。据统计,世界技术贸易额70年代中期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500亿美元,90年代达1000亿美元。既使是有形货物,亦富含知识产权,所以二十世纪末期各国出口产品中知识产权含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发达国家,收稿日期:2000-05-08如美国,占其全部出口产品的40%.知识产权贸易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欧美发达国家认为原有知识产权体制不能保护其利益,他国滥用其知识产品不付报酬、盗用其名牌商品,假冒仿制品、盗版录像制品和电脑软件屡见不鲜,因此类侵犯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失极为严重,每年都达数十亿美元。

  国际贸易中出现的这些新特点表明,世界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领域,而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难以解决国际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并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现象,违背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坚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谈判范围,甚至提出,如不纳入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坚持下,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本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对美国、欧洲等技术发达国家十分有利,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技术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但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而言,它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与原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比,TRIPS协议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根据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国际贸易领域内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有形货物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的信息,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在国际性条约中是首次涉及。在保护期方面,延长了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同时在协议的第72条和保留条款中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能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实际上是条禁止保留条款,反映出TRIPS协议保护的高标准。协议还从注重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出发,降低了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等,都反映出TP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2.TRIPS协议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规定了较详细的执法规则,包括“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国内法中使用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有效打击任何侵犯本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1条)。“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不应没有必要地复杂,高收费,无端耗时或延误”(第2款),“裁决最好用书面说明理由”,“裁决中的是非要根据证据,为各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机会”(第3款)“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请司法当局复审”(第4款),要求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严格按照一般的执法程序。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流入市场,把侵权活动遏止于初发阶段,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临时措施”和“海关措施”,包括这些措施的申请、执行等运作程序。规定这样严格的执法程序是其它知识产权条约所没有的。

  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TRIPS协议第64条规定应适用总协定第22、23条有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的谅解协议,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此机制分两步,第一步,协商,双方进行外交磋商,也可由总干事主持的斡旋、协调,尽可能运用外交手段解决问题,协商时间不超过60日。否则,进入第二步,即司法解决程序,由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报告,由“争端解决委员会”裁定,败方将会受到制裁,经济上遭受很大损失,从而对有关的缔约方产生较大的约束力。

  将TRIPS争端解决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保证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的公正性和国际监督的有效性,使得TRIPS协议国际保护的效力大大提高,这正是TRIPS协议的魅力所在。

  3.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程。此前,虽有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但由于其效力有限,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仍然各自为政,导致了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程度不一、标准各异,这必然会大大妨碍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由于与国际贸易连为一体,促使各国纷纷以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建立或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所以,TRIPS协议在客观上促进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标准、措施诸方面的统一,促进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4.可以限制超级大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为所欲为。美国是世界上的技术大国,为了保护其知识产权,在其贸易法中制定了“特别301条款”,对拒绝为其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采取单方面惩罚性贸易制裁。欧共体也于1984年制定了264/84指令,内容和方式与美国类似。曾经遭受过美国特别301条款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韩国、泰国、中国和台湾地区等。TRIPS协议的出现,便有了统一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各国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保护主义的手段,特别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动辄利用“特别301条款”报复别国的可能性,美国只有经过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程序以后,如果是胜诉方,它才可以动用“特别301条款”。这就维护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性。

  三、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已建立了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并参加了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和约和组织,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然要受TRIPS协议的约束,由于该协议不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而且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所以如何使我国知识产权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距离有诸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于国民待遇、最惠国特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世贸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部分规定达不到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从而出现了“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如根据TRIPS协议,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以自动取得版权,而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先登记而后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及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自动保护仅适用于外国作品,从而形成了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再如,世贸组织的成员方除了主权国家外,还可以是“特别关税区”,全世界现只有港、澳、台三个地区,而他们又都是中国的一部分,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方面达不到TRIPS的最低要求,按照最惠待遇,政府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知识产权保护要高于内地居民,这就出现了一国之内的“差别待遇”问题,计算机软件登记程序、实用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广播组织权等都有类似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方面,也与TRIPS协议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商标法方面,如我国商标法中缺少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利于我国商标的管理。尤其是许多弛名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已给我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我国过于倚重行政权力,而TRIPS协议重视司法救济。TRIPS协义第4条第4款中强调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而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多的最终决定权。如,我国商示法35条规定,对撤销注册商标的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终局决定;专利法43条、49条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作出终局决定,却都没有给管理相对人充分的诉讼权。

  总之,TRIPS协议本身是一个执法严格的知识产权协议,更由于其与国际贸易相联系,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在我国即将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之际,应该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以与国际法则接轨,这既有利于我国促进我国产权的保护,又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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