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实名制:在法律的间隙中艰难博弈
发布日期:2010-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注:本文已刊发《中国计算机用户》06年43期,文章名更为《博客实名吹皱一池春水》。因版面限制,刊发内容较本文有较大删节。
近日,就信息产业部准备推进博客实名制一事,网络上展开了各种形式的讨论。其中虽出现了一些赞同的声音,但反对的声音占据了大多数。众多反对的观点可总结为两点:1.博客实名会限制言论自由;2. 博客实名可能侵犯网民隐私权。其实,这是一些网友对于博客实名制的误读。而且,笔者发现除了部分专家外,大多数参与该问题讨论的网友们似乎并没有对其进行慎重的思考,故作为一名老网民,同时也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网络领域相关法律研究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期盼借本文对博客实名制的分析与探讨,让广大网友理性的对待这一问题。
一、博客群体——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
在社会广泛讨论网络是否应该实行实名制度的大背景下,对博客实名制展开调研并拟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普及,其寓意不言而喻。目前,博客所带来的问题跟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我国现有的法律也能够覆盖博客出现的问题。但是,法律必须跟上网络飞速发展的脚步。这一点正是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的关键所在。在其他网络高度普及的国家,博客实名制亦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美国、印度等国家已经着手对博客实行审定制,博客实名制正逐渐成为国际趋势。
博客群体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试航区,并不是某个部门冲动的举动,其中存在着诸多因素:
1.博客规模日益壮大。据CNNIC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8月,大陆的博客作者已达1750万之众;博客空间达3370多万个;而博客读者的规模已高达7500多万。博客已不仅仅是私人日志的汇集,而是人们表达诉求、反映民意的重要窗口,甚至已经成为大众心目中值得信赖的时尚媒体。并且据最新的调查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想拥有自己的博客。
2.博客的网络地位比较特殊。按照国际通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划分,博客用户的网络地位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网络内容提供者。
3.博客带来侵权问题不断。博客虽然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但由于约束的缺失,博客信息泛滥且真假难辨,一系列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纠纷屡见不鲜,情况显得无序化。甚至个别人利用博客的互动性和广泛传播性宣扬非法言论、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刑律。
4.博客群体较网络其他群体更易于实名制的实行。博客用户以博客网站为依托,在博客网站分配给其独立网络空间进行运作,独立性较强。较其他论坛用户、网站新闻评论者等群体而言,更利于、更便于管理,实名制度相对容易实现。
正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与混乱状况,如果相关技术与实行环境成熟,网络实名制的建立将成为必然结果。而现阶段,博客实名制从技术、法律等方面相对更易于实现,这使它的实行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只是何时、怎样实行必需等待时机的成熟。客观的讲:争论博客是否需要实名制的本质正是对网络是否需要实名制的大讨论。从这个层面上看,就不难理解博客实名制问题为何在业内惊起了这么大的波澜。
二、立法之本——博客实名制实行的法律基础
若要对推行博客实名制,首先要考虑到的问题就是:制度的实行是否存在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这里首先对博客的网络地位作出分析:根据博客系统、空间提供者的不同,博客可以分为三种:
1.专门性网站下属的博客。专门性网站以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为主要运营手段,其通过为注册用户提供空间上载信息来实现运营,应归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SP。
2.综合性网站下属的博客。综合性网站在提供诸多网络服务(含内容服务)的同时,为拓展业务而提供博客系统、空间供注册用户使用,是ICP、ISP的交叉。
3.独立的博客。这类博客独立注册域名、空间,其本质是利用博客系统搭筑的网站,大多为个人网站且并数量不多,属于ICP。
这三种博客中的任何一种,都是以创造、传播相关信息为主要手段。它通过自己创作作品或选择、编辑他人作品,将其定期或不定期上载到自己的页面,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者之一。即:博客用户只要创作、发布、采集、或传播相关信息,其网络地位及作用就类似于拥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属于ICP。
那么,按照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ICP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备案手续。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就是博客实名制实行相对应的法律基础。
因第三类博客的本身就是独立的网站,所以实行的是强制备案。而对于前两种寄托于主网站下的注册博客,暂时没有要求强制备案,故现今广泛讨论的博客实名针对的只是前两种博客。
三、困窘处境——激辩网络言论自由权
博客实名制的提出遭到了激烈的反对,究其遭遇如此困窘处境的根本,正是网友担心网络言论自由权遭受限制。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从公法角度看,其受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制约。从私法的角度看,其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网民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网络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由的空间,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的约束,从而防止因权利滥用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现阶段,网民言论现在正处于匿名性与虚拟性交织的状态,这使得发言者不考虑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其存在这样几种不理智的特性:情绪化、粗俗化、偏激性、群体盲从性。大部分网民很少质疑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成熟的思辨,仅凭主观的冲动对信息发表意见,带有很严重的感情色彩,易导致真相的掩盖、言论的失实。
从法学角度讲,当人处于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冲动的行为。那么,以一种非理性的观点来评价、理性或非理性的事件,或者说以一种本身就缺乏监督的机制来监督社会、他人,这本身就存在谬误。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统一的,而目前网民言论所呈现的状况是权利本位的无限扩张和义务本位的缺失。网络言论自由权在各种“网络通缉令”事件被滥用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在推行网络自律的同时,有必要由外部力量介入,让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考虑到发言应该承担的责任,令其客观的对信息进行思辨,尊重事实、尊重他人权利。
事实上,大部分网友对博客实名制存在误读,认为实名就是注册、写作、评论都实名了,从而将导致话语权的丧失。如果博客写作、评论要实名,那显然是行不通的,将会抑制博客的发展和限制民意的表达。而拟实施的博客实名制很大程度上只是博客登记的实名,可能采取注册实名、写作与评论匿名的规定,没有必要存在担忧。
博客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网络违法现象、增加侵权救济途径,并不是限制言论自由权。
四、又一难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真空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面临的难题。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包含某些个人数据信息,如: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
博客实名制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对博客用户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起到告诫与警示作用。而同时它又对博客用户自身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挑战:如何保证博客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滥用?
关于博客登记身份信息内容包括博客用户的姓名和网名、证件信息(身份证、护照等)、邮箱、电话等个人联系方式。
如何规范博客服务提供商的行为,维护博客用户的个人隐私成为立法技术上又一难题。应当强制规定提供商不能为了商业利益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对于被侵权人提出获得侵权人个人信息的要求负有严格审查义务。其他保障措施还包括网络安全技术保障、网页公示限制保障和防止爬虫抓取保障等。
五、实际价值——遭受侵权后寻求救济的保护伞
今年的4月19日,博客网曾发起和讯、新浪、搜狐等19家博客网站共同签署了中国首份《博客自律公约》,呼吁博客服务提供商和博客作者的自律。然而公约的出台却立即遭到外界的质疑,多数观点认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惩罚措施的公约基本上是废纸一张。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没有法律进行保障,所谓的网络自律体系基本框架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无法构筑起来。自下而上的自律体系的形成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驾护航。
必须承认,我国现有的法律能够覆盖博客甚至网络出现的问题。但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当某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后,他虽然可以从现有法律中找到相关规定,可若要这些规定系统地对权益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
博客中较常见的民事侵权案件大部分为:著作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侵犯著作权、名誉权的事情大量发生,因为过高救济成本或根本无法寻求救济,罕有案件诉之法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谁诉求权利谁负责举证。而网络举证十分困难,加之博客的匿名性令被侵权人无法得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根本无法寻求救济。且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并需要被侵权人向服务商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这样一来,在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向服务商主张权利很难得到支持。被侵权人的救济权无法实现,法律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博客实名制的实行将有利于被侵权人快速查找侵权人身份,为其在第一时间内阻止侵权结果的扩大,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提供了保障。
从长远看,博客实名制不仅不会限制言论自由、侵犯隐私,相反还有利于网民相关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令其不受其他博客的恶意侵犯。若博客用户遵守法律,谁也无法干涉其使用博客的权利。
六、尴尬之境——博客实名制出台后可能遭遇的困境
笔者认为,近期推行博客实名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即使博客实名制能够尽快出台,如果要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从博客实名制法规的出台来看:第一,必须配套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使其合法化;第二,必须制订统一、规范的博客《注册制度协议》;第三,必须制订《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协议》,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归属、保护、责任承担等问题。
其次,从身份登记角度来看:第一,需要严密的技术识别系统,这是实名制能否实行的关键;第二,博客网站的服务商可能会因商业利益不认真执行身份登记;第三,对于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注册的用户,存在无法核查的可能性。
最后,必须建立合适、恰当的《身份寻查规则》与寻查申请审核制度,在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防止侵权人的个人信息遭受恶意侵害。
从现阶段来看,博客实名制的出台很可能面临因“执行难度大,最后不了了之”的尴尬局面!
张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