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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虽补签,双倍工资仍应支付。
发布日期:2010-01-08    作者:李军律师
 本文刊登在2010123《劳动报》劳权周刊
 
【案情介绍】
    张小姐于200781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顾问,月薪为8500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此对于公司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可是到了20091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对于公司单方面降薪的举措,张小姐没有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812009131。为了能顺利地办清退工手续并拿到经济补偿金,张小姐只好答应公司的要求补签了合同,不过张小姐还是留了个心眼,她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2009131
    张小姐觉得公司虽然事后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还是应该支付自己的双倍工资。于是张小姐又向公司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要求,但公司认为张小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没有多加理会。在协商未果后,张小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212009130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庭审中,公司认为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更何况张小姐是200781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0781开始公司就与其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该案现已经一审与二审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庭审纪实】
小姐称:其进入公司后,公司从未提出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到,劳动关系解除后,领取工资和补偿金时,公司才要求补签,否则,公司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为此,张小姐出示了其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张小姐的签名和补签时间,但没有公司方代表的签名和签订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方称:公司于2008215就将两份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张小姐,但张小姐一直未上交给公司。公司多次向张小姐催讨,张小姐始终找各种借口推脱。2009116,公司人事部门在审核有关材料时发现张小姐未上缴劳动合同,故要求张小姐提交劳动合同。然张小姐竟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2009116补签。为此,公司提供了在其处留存的劳动合同一份以印证。该劳动合同尾页有公司的公章、公司方代表及张小姐本人的签名,公司方的签订日期为2008215,张小姐的签订日期载明20091161720补签。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方称其于2008215将两份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交予张小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印证。根据公司方和张小姐处各自保管的劳动合同中,张小姐的签订日期均载明为2009116,且张小姐保管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公司的签订日期,因此法庭采信张小姐关于公司与其于2009116方才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
【上海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的一个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用工却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不得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也提升了很多,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对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完善或欠缺,最终不得不为违法用工付出成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防范法律风险能有所帮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张小姐认为自己20078月就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和自己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到后来公司又因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了自己的劳动关系,虽然在最后解除的时候公司与自己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而公司却认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自己虽然在张小姐进入公司的时候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给予张小姐的工作岗位及薪酬都还不错,也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合同的恶意,更何况在事后也补签了合同,既然合同都补签了,也就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了。
    那么,公司在事后补签了劳动合同到底还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不仅要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同时并不能免除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公司虽然最终在与张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他还是免除不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张小姐通过法律途径最终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案也已经结案。但该案对用人单位来说应该颇有警示意义。在这,想提醒一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予书面通知,并且最好规定签订的具体的时间与地点;万一造成未签劳动合同,应及时处理,不能陷入以为合同补签了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误区。总之,用人单位应该加强自身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必要的时候最好是请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做公司法律顾问把关,尽量降低用工成本与防范法律风险。
【上海李军律师提醒】:
     就此问题,在此对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有所帮助:
1       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       遇到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进行说明,仍不愿意签订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3       对于已经录用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尽快予以补签。
4       公司可以考虑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法律顾问,帮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防范用工风险、化解劳动纠纷。
 
                                                                  案件承办者:上海李军律师
联系电话:13611714604021-63037090
劳动法专业博客://lawyer_lijun.blog.163.com
如果您对本案或其他劳动纠纷有疑惑,可以致电本律师,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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