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
连续几年农业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使“三农”问题成为现阶段各界关注的焦点,也体现了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要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要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首先必须解决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爱德华。S.肖指出:“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仅仅是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所造成,其他影响到金融的非金融政策同样需要进行配套改革。”因此,在探讨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时,可以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本身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两个方面入手:
(一)农村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锐减,农村贷款份额越来越少。(1)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2)农村商业性保险机构也因其亏损不能得到政策补偿支持,被迫收缩其在农村的保险业务。(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援工业、农村支援市场的金融政策,农村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从农村吸收资金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职能,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的贷款服务微乎其微。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萎缩,资金严重外流。(1)国有商业银行功能缺位。四大商业银行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也只有吸收存款权,没有贷款权。(2)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而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农村小型企业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邮政储蓄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重要渠道。
3、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1)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2)据央行调查数据,农信社的不良资产率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省份甚至高达9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此前透露的25%的比例。目前全国3.8万多家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达5000多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村信用社只接触到20%的最贫困农户(IFAD,2002)。
4、民间金融异常活跃,但缺乏监管。农村金融市场上正规金融的缺位,为非正规金融孳生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由于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政府监管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
(二)影响农村金融的非金融因素
1、农村规模不经济,比较效益低。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仍然是小农经济,生产力非常低下,农村生产成本不断加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成本大约年均增长10%,金融服务成本年均增长9%,农村劳动力和资金的投入产出比自1997年以来连续下降为负值。
2、通过税收渠道大量流出农村资金。据测算,从1985年以来,财政资金是从农村净流出的,且流出数量快速增加。1978~2001年,农业各税和乡镇企业税金由54亿元增加到2594亿元,年均增长20.3%.
3、价格剪刀差是农村资金长期外流的一个渠道。据统计,在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民那里占有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总额1755亿元,各项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通过农村税费制度提取了农业剩余约12986亿元,改革开放后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工业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解决当前中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其一般的途经有:改进、改革农村信用社: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让一些中资银行重新回到县以下开展业务,但很难;让外资银行进入农村,但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太少,难以涉及农村;通过建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虽然目前任何未经央行许可的民间融资都是“非法”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已经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因此,如何将民间金融合法化,将是民间金融能否顺利发展之关键。
二、当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是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即非正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
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需求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多种新的融资形式,尤其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了中央政府明确的肯定和支持。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于1999年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尽管如此,民间金融仍然在当局的监管之外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目前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理由
首先,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金融压抑,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发展而产生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其次,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都不是市场决定的,国家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加上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使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远远低于其在民间金融机构的存款收益,特别是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无力和无法充分动员农村的闲散资金,从而为民间金融留下了可观的资金来源。
再次,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比较优势:民间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则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在农村,民间金融所覆盖的范围一般以村为界限,同村的农户都相互认识了解,并且清楚对方的资金用途,节省了大量的交易、监督成本。民间金融没有繁琐的交易程序,一般只需要借款人立下借款字据即可,这样方便了农户的需求,农户贷款很多都具有临时性、数额小等特征。正规金融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其认可的抵押物,但农民的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能作为抵押物,而住房为全家人居住的场所,银行不可能在借款人无法还贷时使其无家可归,因此银行一般也不会认可农民将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民间金融更倚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抵押化,借贷双方彼此认识,很可能存在着血缘关系,借款人不仅要受到道德的制约还要受到乡土民约的制约,具有明显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违规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同时还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所以在没有抵押物的情况下仍然可靠性较高。
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布了整顿金融“三乱”方案,但由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禁止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强行打压只会导致民间金融变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隐含的风险将更大。通过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至少能够带来以下好处: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民间金融将受到政府金融部门的监管,并且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规范约束民间金融的经营行为。在正规金融无法也无力顾及到农村金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多的民间金融来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只有将民间金融合法化,民间金融才能在农村地区更好的发展。当前民间存在高利率的现象,除了是对农村金融高风险的正常反应外,还有一个原因:即民间金融存在被查禁的风险,这是民间金融最大的风险,只有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才能降低农村民间金融当前存在的高利率现象。
现在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处于政府监管之外,不用纳税,合法化后,政府可以收取税收,增加财政收入。
五、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六条建议
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并非指“正规化”,“正规化”会导致民间金融失去原有的特性和优势,比如灵活可能逐渐变为僵化,交易成本可能急剧增加,社区道德约束可能逐渐淡化等(张元红,2003)。因此,合法化后的民间金融仍然需要保留其制度外的优势,在此前提下,对民间金融发展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必须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民间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有无违法记录等。必须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可以让存款人及时了解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将存款交给民间金融机构保管。
(二)建立对民间金融机构所有者的约束制度
在设立民间金融机构时,首先必须规定民间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民间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应该要比巴塞尔协议的8%要高,这样才可以确保经营者审慎的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民间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合伙制企业的形式,股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无限责任;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禁业、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三)限定民间金融经营范围
民间金融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2003)。因此,政府必须限制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让其在合理有效的地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很难发展起来。
(五)完善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德国公司法规定,一旦公司的债务超过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在三周之内提出破产宣告之请求,否则,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延迟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法规,以保护银行债权,这样才能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健康的发展。
(六)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
由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档案,信用差的民间金融机构将被禁止营业,其主要股东终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经营,同时为参与民间金融的农户建立信用档案,防止其过度借贷,同时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贷,信用差的农户将被禁止参与民间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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