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办理。继承
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
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
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
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惟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
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
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XX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
出具《无遗嘱证明书》,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
况。在办理完有关的公证事项后,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
领事认证。然后开始办理财产继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而后再向遗产
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后,即取得合法领取和
处分遗产的权利,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后,剩下的部分才归继承人继承。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国外办理继承手续时,应当如何处理?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
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
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
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
第二,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
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
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
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
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