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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09-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垃圾短信;违法性分析;成因及其防范策略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创新,手机短信业务也因其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博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但一段时间以来,绝大部分手机用户在享受到通信便捷的同时都曾遭遇且正在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文章主要列举垃圾短信的危害,分析其形成原因,从立法的角度讨论出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垃圾短信的法律界定及违法性分析
  
  (一) 垃圾短信的概念界定
  垃圾短信是指信件发送人以商业或其他目的,没有经过收件人请求或允许,而向收件人发送的对收件人没有价值的信息。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四大类:
  第一类: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二类:是"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三类: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
  第四类: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
  
  (二)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 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发布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
  2. 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3. 除了骚扰人们的生活,垃圾短信的泛滥还令一些手机用户的隐私处于被侵犯的危险中。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有些商店专门出售手机用户名单。全国各地企业高管人员、甚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都被明码出售。
  4. 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第一类违反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第二类违反政法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第三类违反了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第四类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它们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内容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垃圾短信形成原因分析
  
  l. 立法的欠缺:从当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通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
  2. 混乱的手机发号制度: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手机号都是由手机运营商发放的。一种是"先通话、后缴费"的手机号,需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以便运营商建立客户档案。另一种则是预存话费的手机号,购买时不用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发布欺诈短信或不法广告的人,往往一次性购买多个无需身份证明的手机卡或用假身份证购买需要身份证明的手机卡,手机卡随时可以更换或丢弃,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3. 短信内容提供商缺乏行业自律。由于消费者在双方交易中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某些短信内容提供商正是利用消费者对于短信服务内容的不了解、对各种类型短信的识别存在一定困难的弱点,玩"猫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 对短信群发行为监管不力。手机短信与互联网等其他科技手段结合后,不良信息多采用群发方式完成,传播速度和数量大大提高。当前,由于短信群发器材可以被方便的购买到,加之我国目前对群发短信缺乏必要的立法,导致许多人盯上了这个有利可图的行业。
  5. 公众保护手机号码意识的欠缺。当前不法分子获取公众手机号码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通过一些街头的社会调查获取,因为这些社会调查都会要求被调查者填写手机号码;二是参与一些消费活动进行会员注册登记留下手机号;三是一些网站在注册时要求填写手机号;四是利用不法途径一次即可购买到上万个有效的手机号段。
  
  三、垃圾短信的防范策略
  
  1. 完警法律制度与管理规范,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发布垃圾短信者无利可图:对于发布不良短信犯罪牟利的人,我们应该加强查处和惩戒的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
  2. 加强行业自律,电信运营商应选择信誉好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首先,凡从事短信息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未取得许可,电信运营商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
  其次,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向经营短信服务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的手机短信收人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的电信用户投诉。
  第三,规定电信运营商和短信经营单位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未经用户订制、申请,不得向用户提供有偿的信息服务;不得对用户进行价格欺诈,误导用户消费;不得强制推销业务或以各种方式妨碍用户正常退订业务的行为,等等。
  3. 实行手机实名制
  手机实名制是管制垃圾短信的基础,将会成为垃圾短信治理的关键,要改变我国目前许多手机号码入网无身份登记的做法,实行手机号码入网实名登记制度。手机实名制可以从源头上加强对发送短信者的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用户与手机号一一对应起来,当发生短消息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时,运营商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及追踪来确定短信发送者的身份,执法机关能及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4. 加强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教育
  广大用户应该对垃圾短信提高警惕,增强法治意识。公民应自觉学习信息安全防面的知识,增强对不良短信的免疫力,特别是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公民要努力提高思想层次,洁身自好,不制造、不传播不良短信,有效地消除不良短信生存蔓延的空间。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垃圾短信的治理,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要消除垃圾短信,必须依靠相关立法、运营商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用户认识提高的互动结合。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以短信服务的立法为依据,以实行手机实名制为基础,运营商因地制宜、适时而变,改进技术、引入设备,不断完善自身对垃圾短信的监管;同时,广大用户应该对垃圾短信提高警惕,增强法制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防治措施必然逐渐走向完善,垃圾短信将会退出我们的手机,还手机短信一个清洁的环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cctv.com.央视国际:焦点访谈,2005-06-19.
  [2] 韩国三招对付垃圾短信[N]. 环球时报. 2004-2-27(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4]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的法律思考[J]. 华商,2007(11).
  [5] 新经济时代,垃圾短信如何规制[J]. 中国电信业,2007(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网站.
  [7] 探析垃圾短信防治的法律问题,湖南人文科学学院学报,2006-4, 2:64.[

牛喜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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