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毛泽东1956年讲话看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09-1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来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再度成为社会热点,其中两个重要的助推力量为成都的“唐福珍事件”和北大五教授上书事件。今晚去听王锡锌教授讲拆迁问题,PPT中有一处引用了毛泽东1956年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上的一个讲话,非常切题,体现了毛一贯的人民立场和反官僚的群众路线。回来后核对了一下,确认出处为《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25页,摘录如下,供参考:
“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就强迫人家搬家。那个庄的农民说,你拿根长棍子去拨树上雀儿的巢,把它搞下来,雀儿也要叫几声。邓小平你也有一个巢,我把你的巢搞烂了,你要不要叫几声?于是乎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这样的事情不少。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象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该当,我最欢迎。而且有些时候,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
这里短短的一两百字充分体现了毛风趣、深刻、犀利的话语风格。这里可以解读出一系列的政治法律观点,用于对照今日中国之“暴力拆迁”乃至更为宽广的暴力执法问题:
·政府定性的道德勇气:毛明确将群众的抵制行为正当化,但今日官僚制下不可能有任何的官员如此定性,从而也证明了中国“个人魅力型统治”的彻底终结,从常态演化规律来看,只能走向“法理型统治”;
·官民的对立统一:官僚制将官与民的法理对立绝对化,毛的政治哲学具有卢梭式的人民主权意涵,主权者与臣民(公民)的辩证统一,以政府为规范中介,以“民主”(实质意义上)监督政府,打通“官”与“民”的政治与法律分隔;官僚头顶悬的真正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形式上是宪法法律,实质上是人民的主权尊严与常态下的人心良知;
·日常问题的非常解决:毛的政治哲学是“大民主”,脱离宪政法律秩序,将日常问题之法律解决转化为群众运动式的“批判—执行”过程,潜藏了日后的文革的基本理路,官僚制的理性之于将群众运动式的民主通过法制转化为司法程序问题,西方民主理论最新的发展则提供了“制度化参与”的制度理性,我们所谓的“有序政治参与”接续的是后者;
·生存对抗的根本性:征地拆迁对于政府和开发商而言只是一个“统计数字”问题,而对于具体的被拆迁人而言却是生存基础被摧毁——不仅包含经济意义上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意义上的价值损失,“安土重迁”本身既是生存美德,也是政治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不可不察也;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征地拆迁问题时,首先需要确立“最小变动”原则,即除非公益特别明显突出,否则不得动用行政征收权动摇公民生活的“地基”,其次才是所谓的公平补偿的问题;现今的征地拆迁法律程序中,公益限制背后的“最小变动”原则或“最小扰民”原则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只关注所谓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从源头上否定了“安土重迁”美德对于政治稳定的根本性意义;政府不察,轻率地摇动作为民之生存根本的“地基”,就是在动摇“国基”;
·制度与工作方法:毛在这里重点谈的实际上是工作方法问题,即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没有考虑民众疾苦,没有做好安置与说服工作,则老百姓的反抗就天然正当。与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不同的是,这里不是“未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的问题,而是“未经合理安置和说服,不得……”,我将后者概括为“政治正当程序”。现在中国的征地拆迁问题是,两种意义上的正当程序都缺失了。在政治与法律转型期,我们需要具有面向常态国家建设法治的基本理性,但又不能不注意到转型期政治的力量特点与伦理特性,需要以“法律正当程序”为基本框架,通过传统的“政治正当程序”的有效回溯与调用,实现问题解决的最优化;否则政府将在政治和法律上都不正当,这种对于“统治合法性”的透支将比“碳排放”更加可怕;
·政治审美与制度理性:毛基于自身对于群众价值和历史进步规律的认知,认为“只有打才能解决问题”,这在政治伦理上没有问题,但在制度理性上有问题,即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和群众运动的无序化,尽管无序也可能是一种政治审美,但笔者更愿意将政治理解为庸常理性的运作,通过制度压抑权威,疏导激情。面对当今“唐福珍”们的人民的血泪,我们可以从毛那里获取足够的政治道义资源,但很难重新采用他曾经赞赏和实践的具体方法。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制度理性,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程序化解对抗的社会情绪——仅有形式法治程序是不够的,司法的不作为或不能作为已经是有目共睹,我们还需要以同样的制度理性将曾经的“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所根植的人民/公意伦理转化为制度保障的民主化参与,以制度理性开出的“民主”和“法治”协同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对现实丑恶的愤慨与道德热情不能成为左派所谓重返“毛时代”的充分理由,我们需要的是用制度理性来安顿“良知”。
·制度变迁与社会参与:天下苦于《拆迁条例》久矣,但一直没有足够的社会能力来推动修改或废止。此次成都的“唐福珍事件”提供了一个契机,媒体迅速跟进,法学精英即刻行动(五教授上书),国务院在如此的压力下作出前所未有的反应,称已经开始就条例修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并准备要求上书之专家“入阁研讨”;这让我们法律人自然而然地联想起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及收容条例的废止经验;这是一种中国式的、特殊的政治/法律转型期的制度变迁模式,它的成功运作需要四方结构的良性互动:作为问题源的当事人的激烈行为+公共媒体的强力跟进+知识/社会精英的体制外推动+政府方面的积极回应。政府回应可以被解读为寻找社会契机主动变革制度,但更可能的情形是基于压力被迫应对。动机不论,重要的是“潜伏”或被有意压抑的问题被“问题化”,通过多方良性参与和互动最终达成制度变迁的优化方案。如果这样一种“社会参与”式的制度变迁模式通过更长时段的社会历史实践得以固化并不断优化,也不失为一种我们时代公共生活的“生动”方式。就本文关注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由于这已经是官民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触发点,政府基于政治和制度理性应该借此机会通过法规修改的方式重新调整利益格局,强化程序机制建设,引导有序社会参与和鼓励司法承担个案解决功能,最终贡献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009年12月14日晚于北京大学畅春新园宿舍)
【作者简介】
田飞龙,1983年生,男,汉族,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