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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上户口凭什么要社会抚养费证明
发布日期:2009-12-20    作者:110网律师
  公安上户口凭什么要社会抚养费证明


    刚才接了一个电话,咨询关于孩子上户口的问题(又是上户口,中国老百姓真可怜)。情况是这样的,孩子是第二个孩子,男孩儿,八岁多了,没有上户口,民间所说的黑人(在中国,据说黑人很多!)。

    电话里是一位父亲的声音。孩子出生后,计生办的人员就向他们家发出勒索令。为什么是勒索令呢?因为计生办狮子大开口,要价八万,如果不给就会采取具有中国特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那就是一搬家具二牵羊三要让你蹲班房。他们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计生办的人就来搬家具,可是没有像样的家具啊,也无羊可牵,计生办只有直接带他去蹲班房了。进了班房,计生办的人又开始劝他赶快缴纳八万块,无奈之下,他说先交五千吧,于是,交了五千后,他从班房里出来了。
    出来后,他就去给孩子上户口,上户口当然得去找公安啊!可是,公安说,你交了社会抚养费了吗?他说交了五千。五千怎行呢?交完八万再来上吧。到那里去找八万啊,也不能去打劫啊,无奈只好回家了。从此,他就给孩子来来回回上了八年户口,还是没上的了啊。大家知道,中国农村的人均年收入可是叁仟元左右啊,八万就是二十年的收入,不吃不喝啊。
    当下中国,某些地方政府真是可怕,可以随便扣押上访的,可以随便捉拿超生的,我佩服的五体投地,户口糊没了多少人的幸福生活啊!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是这样说的: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超生的孩子,只要有人来给孩子申报户口,公安机关都应该予以登记。虽然此条例1958年颁布实施,到现在还没有作废,当时中国还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但是这并不能说现在公安机关就可以以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不给孩子上户口,因为公安机关的主管任务之一就是负责户口登记(虽然几乎没有几个国家由警方主管这方面的工作),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验收社会抚养费是否缴纳的权力,可是中国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就是这样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当然管闲事可不是白管啊,因为假如计生部门勒索的八万元到手,公安的好处是不是也该是大大的啊?
这就又谈到社会抚养费了。计划生育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刚才给我打电话的是安徽的人,看看安徽的计划生育条例是怎么说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向我咨询的人的情况符合上面的第四项,也就是超生的,按照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假如说双方上一年总收入是一万元的话,那最多不能超过四万,如过是两万元的话,那最多不能超过八万。咨询者没有向我透露他们两口子的总收入,不过即使他们的总收入八年前真是两万的话,那计生部门也不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对此,计划生育法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这就是说,,咨询者所在地的那些人员至少是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可是,许多地方的计生人员根本不把这条规定当回事。
    说到这里,计生部门的人就不高兴了,说他们工作也难做,如果真有计生部门的人员在这里喊冤,我就直接告诉你,如果觉得公务员(计生人员也是公务员)难做,就不要做,别以为纳税人的钱就这么好挣。你们即使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困难,也不能践踏法律和人权,你们也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征收,我在这里可以告诉你们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本条,计生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包括计生部门的所有公务员都要明白一个道理:别把法律当儿戏!别动不动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可以为所欲为!
最后,希望公安机关不要管人家有没有缴纳社会费,那跟你们没关系,你们只要审查好孩子和父母的的情况就可以了,别费力不讨好,让人骂,如果计生部门的或者是政府市长县长书记什么的大人物让你们这样做,你们也要拿出公安的硬朗作风来,你们可以告诉你们的县长市长书记大人们:让计生部门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只管验明父母和孩子的正身,其他不管,无论交不交社会抚养费,孩子已经出生了,户口无论如何都得上,早上比晚上好,法律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法律不让我们做的,我们也不能做。
最后,希望2010年的中国不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不管孩子是怎么出生的,既然生出了,就再也变不回受精卵细胞而让计生部门的人强拉着去堕胎了,既然生出了,就让他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民:拥有一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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