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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律师造假案被曝有感一
发布日期:2009-12-19    作者:110网律师


读《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事件 20人被捕》有惑,
就教《中国青年报》主编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吕淮波)
 
    主编先生,读你报1214日刊发并迅速为各报、各网络媒体转载,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事件 20人被捕”的报道,我为我们律师队伍出现了李庄这样的律师感到痛心。尽管煸情的文风让我感觉到了报道的水份,但我绝不怀疑律师队伍里存在你们笔下所描绘刻划的这样律师。因此我痛心而不震惊。这就如同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级别再大的贪官污吏,出现再多的贪恋封口费的不良记者都不会让我感到震惊的道理一样,因为我认为在国家的律师、公务员、新闻工作者的队伍里他们只是少数,他们代表的绝不是这些队伍的整体。看了这篇报道让我感到震惊的不是别的,而是你们——一个我一向认为比较严肃,有着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何以在这篇针对一名律师涉嫌犯罪的报道中,表现出了文风的庸俗低下,话语的强势霸道,意向的借题发挥。有这样的感受实在是这篇报道给我的困惑带来的,我不妨在此斗胆发问——

    你是怎么知道的?


    且看报道的描述:
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除了这两个小标题中已经引用的外,在这两个小标题下报道引用了更多的应是关在号子里的涉黑“老大” 龚刚模向办案机关检举李庄的原话,甚至是检举过程中应是在审讯室内龚刚模与专案民警的对话,比如报道详尽介绍的李庄向龚刚模传授的五招“翻身秘术”比如“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再比如报道中披露的这番对话——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
?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都知道记者神通广大,可是我没想到你的手下神通、胆识居然能大到敢于且能够在办案机关的审讯室安装窃听器的程度。否则,还在侦查阶段、案情应严防外泄的李庄案,何以让你们打探的清清楚楚,哪怕是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对话,你们都能如此完整的引述?果真是这样,岂不让人感到可怕?果真如此,你们涉嫌有组织妨碍司法的行为不知要比区区的个体李庄实施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大多少倍。你真该出来说明一下你的消息来源,尤其是报道中引用的办案人员与龚刚模对话来源于何处。否则有我这种猜疑的受众会越来越多。我相信你只要稍加说明就会消除受众或存有的你们会对司法机关搞窃听的疑虑,但我有理由同样相信你再多的辩解也无法洗刷该报道消息来源不正道,不正常,不合法,且涉嫌妨碍司法的污点。本质上同是妨碍司法性质的行为,何以公安、检察机关只认定李庄涉嫌有罪,而对你们则网开一面,区别对待?


    谁向你泄露的
涉黑‘老大’
检举李庄的原话?
    谁让你看了公安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


    李庄哪儿去了?


    尽管报道用语夸张、遣词煸情,可看了报道所反映出的基础事实,虽不敢确信李庄有罪,但至少让我感觉到李庄的确是一个操守品性有问题的律师,甚至是我们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这样的律师我们理应通过正确的方式,合法的程序给予严厉的惩治和谴责。但问题在于即便他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没有理由剥夺他作为一个公民而应有的基本权利。

    
    在你们的这篇报道中,我看到的是涉黑“老大”
龚刚模 对李庄唆使他作假的控诉,是龚刚模亲属对李庄通过他们组织假证的检举,是办案人员对李庄涉嫌犯罪的指控,是其他案外人员对李庄违法丧德品性的揭发,是你们对李庄名为“捞人”,实为“捞钱”的“丑陋嘴脸”的描画,甚至是政法系统官员,借题发挥,上纲上线,藉李庄个案对律师群体的批评。唯一看不到的是当事者李庄对这些指控的反映和辩解。

    李庄哪儿去了,他何以缺席,何以失语?


    在李庄涉嫌犯罪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你们通过这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审判。非但如此,你们的报道实际上已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里无需探讨这样做的合法性、正当性,退一步说即便你们有一千个正当理由可能组织这样的审判,那么你能告诉一个你们可以让被告人缺席而审案,可以令被告人失语而下判的正当理由吗?你们何以如此的强势,何以这样的霸道?


    如果你们可以对尚处在侦查阶段的李庄采取这样的报道方法,当然也就可以对处在同样阶段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采取同样的报道方法。如果你们《中国青年报》可以如此行事,就没有道理不让其他报纸、其他媒体这样作为。如此只要是能吸人眼球,令受众感兴趣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付审判前岂不都有可能成为媒体争抢新闻的牺牲品,成为媒体可任意宰割的沉默羔羊?


    这正当吗?公平吗?合理吗?

    你们把客观公正抛到了哪里?


    你传递出了什么样的信息?——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
5%,也就是95%是败诉”。在公布了这组统计数字后,报道紧接着援引了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如下一段话:“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报道通过这一组数字,通过这一位官员的话语向受众传递了什么信息?向社会彰示了什么观点?


    难道不是律师不仅无用而且有害吗?


    消息来源的不正道、不正常、不合法,话语的强势霸道已让我难以容忍,报道的这最后一节,更是让我怒发冲冠,拍案而起,难抑撰写此文的冲动。


    你们以及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怎么可以借题发挥,本末倒置,上纲上线,危言耸听,藉李庄的个案而口诛笔伐直指律师群体?


    对于公布的这组数字,且不说你们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它又是如何统计得出的,你们又怎么能保证这一资料的真实性,这一统计的准确性?我们仅就律师胜诉的评判标准而言,你们认可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无罪辩护成功是胜诉,通过辩护被告得以从轻减轻处罚是胜诉,虽没有前面这样的成果,但通过律师的介入促使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办案,促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被告人得到不枉不纵的公正处理,难道就不是律师的成功吗?至于原本不该定罪的即便有律师辩护还是被定了罪,原本应该轻判的即便有律师介入还是被重判,这里或许有个别无德无能无良律师只顾收钱,不尽职责的成因,但却肯定是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结果。如果把此看成是对当事人的双重伤害的话,哪么谁本谁末?孰重孰轻?更何况对于能够善尽职守的绝大多数律师而言,面对这样不该有的结果,他们可能有无奈,但却无过错可言。因此怎么能说是他们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面对一次不公的诉讼,你们怎么能让已经为,或者至少有心为制止这样的结果而尽力的律师承担责任呢?怎么能让律师做枉法办案、枉法裁判者的替罪羊呢?我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个别挑词驾讼,向当事人拍胸发誓,包打官司,赚昧心钱的黑心律师,但我们怎么可以指望这样的律师向被他们伤害的当事人道一声对不起呢?这就如同我们不可能指望收受了封口费的记者,还会向被黑矿老板所害的受害人道一声对不起的道理一样。可个别的黑心律师,个别不良的记者怎么可以代表律师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


    谁都知道律师是没有任何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是靠肚子里的法律知识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的服务者,而不是靠手中的权力去决定诉讼当事人成败的审判者。因此即便律师都成了你们认为的那样——在诉讼中“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律师也没有能量造成你们危言耸听的“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的所谓“灾难”,因为律师的工作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的胜与败,但绝无可能决定当事人的胜与败。因此不公裁判真的造成了需要“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灾难”的话对此有资格戴罪魁祸首帽子的也轮不上律师。你们怎么可以无视这一基本的事实,不顾这一浅显的道理,把导致枉法裁判,由此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弱化的罪责加在了并无公权力的律师头上?是不懂道理,还是另有他意?


    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律师
在困顿中求生存,在磨难中图发展,为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为除暴祛邪、扶弱助良,伸张正义做出的牺牲,付出的奉献,发挥的作用,创造的业绩有目共睹,人心可鉴。就整体而言,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品性不输于任何一只队伍。我们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有个别受金钱腐蚀而良心泯灭,受名利羁绊而德性低下的不良律师,律师队伍建设也确实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有的还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但忠于人民,拥护党,积极向上,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是律师的主流。你们怎么能无视律师整体,而贬低律师的作用?你们又怎能不见律师的主流,而抵毁律师的形象?为揪出一个李庄,真的要否认一支队伍?


    作为一名律师,我对新闻工作者尤其是站在报道第一线的记者,有着一种天然的亲情和本能的好感。因为律师和记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如都有
呼唤、伸张、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心追求;都有扶弱助良、制约权势强势、抗制恶势,协调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进步的职业功能;更有着十分相近相似的职业操守要求。因此有人将这两种职业统称为社会的医生。正因如此,看了你们的这篇报道后,我困惑,我不解——


    本是同道人,相煎何太急?

   (写于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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