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结论是检察官而非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鉴定结论审查需要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来完成,还需要必要的技术设备作为支撑。目前检察机关中鉴定结论的审查往往不是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完成,而是由检察官凭主观印象和经验作出。基层检察院虽有这类技术人员,但大部分分散到各科室从事非检察技术的工作,当需要审查鉴定结论时,又不可能马上抽调。
二、重视结论审查,忽视程序审查。鉴定结论审查不能只看结论,要对鉴定从程序到结论均进行审查。如法医的活体损伤鉴定,就包括案件受理、案情的了解,临床法医检查、现场勘验、出具鉴定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直接影响鉴定的结果。不了解法医鉴定程序,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执法错误,而对于当事人往往就成了无法弥补的大问题。
三、盲目迷信权威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检察官或检技人员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权威的或上级部门的鉴定结论一定是正确的,级别越高,权威性越大。笔者认为,不同部门或同一部门不同级别的鉴定结论其地位是相同的。不可否认,上级部门的技术力量、检测手段、设备等相对来说更占优势一些,作出的鉴定结论相对也更具有科学性。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上级部门也有可能作出不正确的鉴定结论,这就要求检察官对于鉴定结论,不管是哪个部门、哪个人作出的,都必须经过认真审查,确认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靳琮杰 马腾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