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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非职务犯罪疑犯也应录音录像
发布日期:2009-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这是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所进行的全面系统规定,这一制度将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笔者认为,该制度应在公安机关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中全面推行。理由如下:

  一、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公平是法的灵魂所在,它意味着相同的人或事,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没有沉默权的情况下而免遭刑讯逼供。既然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受到讯问时,能够享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待遇,为何普通民众犯罪受到讯问时,却不能得到此种待遇,这显然违背基本的公平原则,从而严重损伤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么不实行,要实行就绝不能成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权。

  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新路径。1.有利于最大限度遏制逼供、诱供。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积重难返的难题,众多的错案冤案均与此有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一直是各界孜孜追求的目标。同样,诱供现象在实践中更是较为普遍。传统笔录无法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不可能奢望讯问人员在笔录中记载自己殴打、辱骂、诱导过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对笔录的签字画押到底是出于完全自愿、笔录的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更是无从查明。全程、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将使讯问人员的一言一行受到监控,真正起到根本制约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2.为沉默权从理想到现实搭建过渡性阶梯。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一直以来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目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还只是理论上的构想,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沉默权最终在法律上确立起到了很好的过渡作用,为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司法人员来说是一种制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有效制约,因为,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供述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在法庭上翻供,从而大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体现的是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犯罪嫌疑人既然也属于人类的一分子,那么就必须将其作为人来对待,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遏制执法中的违法现象,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就终极意义而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权,所有的疑犯都应得到这一待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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