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谈话法。可定期、不定期地派员深入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找在职干部,离职、退休的干部,在岗或下岗职工等个别谈话,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从中捕获贪污贿赂案件线索。
二、“相邻”互补法。平时,要多与纪检、监察等“相邻”部门勤沟通、勤联系,加强互补,适时将属于纪检、监察查处的案件线索移送过去,及时将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发现并接收过来,工作上加强联系、加强互补、加强配合。
三、广交朋友法。在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中,要注意从多方面、多层次结交作风正派的朋友,注意在私下了解深层次情况、掌握一些钱多、权重部门某些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每一手资料、苗头性问题,从而捕捉贪污贿赂案件线索。
四、加强宣传法。有重点地在一些单位开展举报线索、法制宣传、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宣传活动,以达到发动、鼓励群众通过具名或匿名举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举报本单位腐败分子职务犯罪问题的效果。
五、关注焦点法。工作中,要注意时时处处关注群众议论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注意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表现,从中发现、捕捉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实践证明,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群众议论纷纷的事情,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故事”。启开这些“故事”,腐败分子的弄权捞钱的肮脏行径就暴露无遗了。
六、重点撒网法。要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但举报广度深度不够的单位,通过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宣传发动群众举报,通过审计、查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重点撒网,捕获贪污贿赂案件线索。
七、扩大战果法。办案实践中,要高度重视在案线索的充分利用,深挖细查,以案带案,深挖串案、窝案,及时捕获新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其中,要特别注意从职务犯罪的利益所得和从犯罪嫌疑人、证人的串供、伪证、翻供、翻证中寻找、捕获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八、横向联系法。辖区内的检察机关要与辖区外的检察机关加强横向联系,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在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到外地单位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或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与之联系、反馈,使外地检察机关能捕获、掌握其贪污贿赂问题,迅速开展初查、侦查工作。(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马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