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成功辩护(二)
发布日期:2009-12-12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法律和案卷材料,今天也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防卫情节,只是由于其防卫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因此其应当就超出部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等人是在遭到被害人王***等十几人的袭击后才动手进行反击的。被害人王***等十几人手拿啤酒瓶、椅子,推翻了刘***等人的桌子并殴打被告人颜***等人,被害人王**等十几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告人吴***等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且当时,被告人吴***等人处于劣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防卫起因条件为: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吴***有权采取制止被害人王***等人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告人吴***采取的用匕首各刺被害人王***和张***一刀的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吴**依法应当对此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辩护人认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看,由于整个案件发生过程时间很短,所有动作均在短短的时间内完成,被告人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由于情况紧急,他无法判断自己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该在何时停止,因此,被告人吴***采取的用匕首各刺被害人王***和张**一刀的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吴***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害人王***、张****等十几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责任,其不理智的报复行为是造成这一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刘**与被害人王****、张***等人在“***小天地”发生的纠纷并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被害人王***、张***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应该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何况被告人刘***只是看了被害人王***带来的一个女孩子一眼,被害人王***、张**等人却纠集多人企图以非法手段报复被告人被告人刘**、吴***等人,以致造成这一悲剧的发生,如果没有被害人王***、张**等人这一违法报复行为就不会有这一案件和悲剧的发生,因此,在对被告人吴***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过错责任。
三、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本案被告人吴***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的犯罪类型属于“冲动型犯罪”,即犯罪人员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至发生违法犯罪的结果。被告人的行为也是在自己大量饮酒,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实施的。虽然刑法专门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从医学的角度考虑,醉酒的人毕竟自控能力受到严重干扰,与一般的正常人无论在控制能力上还是对行为的认识上都是有明显差距的,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适当考虑这一因素。而且被告人吴***在犯罪前并没有任何犯罪意图和蓄谋,况且在案件发生中,存在受侵害的被害人自身有过错这一事实,因此,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在对被告人吴**定罪量刑时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四、被告人吴**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基本客观
被告人吴***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从其在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时,就如实地毫无隐瞒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情,并有主动认罪的表现,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失追悔莫及,并多次向公安司法机关悔罪,希望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院能对此予以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吴**系初犯、偶犯,实施伤害行为实属偶然。
被告人以往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实施伤害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受到被害人刺激等因素造成的,且在庭上作了深刻的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吴***的行为虽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行为属防卫过当,被害人王**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吴***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吴***作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洪树涌律师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