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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发布日期:2009-12-12    作者:阎庆律师

  三、按香港法例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
  无遗嘱死亡或有遗嘱死亡耽误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香港法例规定了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死者遗产继承人士的优先次序:
  1.死者的配偶或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所纳的妾。
  2.死者的合法子女(包括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以前在香港纳妾所生的子女)或先于死者死亡子女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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