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计算公式 | ||||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 ||||
误工费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 ||||
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 |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交通费 |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6 |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
小于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小于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 ||||
|
| ||||
被抚养人生活费(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受害方为城镇居民 |
小于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 ||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 ||||
75周岁以上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扶养人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小于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 |||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扶养人数 |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或主张后由法官酌定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