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发布日期:2009-12-08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入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
  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洛阳律师赵战武,河南省交通事故索赔专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不收前期律师费,成功后才付费,律师费不超过赔偿额10%,全程法律服务热线:13803881695 邮箱:zzw1518@163.com  QQ:365688660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