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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司法不能排斥媒体,公众判断是滋养法官泥土
发布日期:2009-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一直缠绕不清。时下常见的观点是,媒体的不当言论,会影响司法之独立审判,妨碍法官理性选择。按照他们的理论,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自己内心的理性法则。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帝王”,是仅次于“上帝的人”,除了上帝,别无所主。而在我们这个无神论国度,上帝是不存在的,其结果,法官只服从自己所理解的法律和内心的道德律。法官如果理性有误或者道德瑕疵,又当如何?无人予以深究。   排斥媒体监督,早已为潮流所弃。为了迎合潮流,而又固守法官的独断权,一种新的见解出笼,这就是媒体有权监督司法,但应当发表“妥当”的言论。不妥当的言论被定性为“干扰司法独立”。但何为妥当的言论?综其要义,无非是事实描述要客观,评论要公允,在法院未作判断之前,媒体不得作出结论。这种要求面似公允,无可挑剔。但一旦挑剔起来,问题马上就跳了出来。   关于案情之事实描述,公众和记者并非法官,无法四平八稳地听取各方证词,然后客观描述事实。记者的报道强调时效性,要快要新,否则新闻就成了旧闻。记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道案件的发生和进展,法律如何苛求他们客观全面?既然媒体对事实的报道难免出现偏差,公众和学者又如何保持客观判断?   就评论而言,评论是公众在媒体上就某事件发表的个人见解和判断,其本身就有很强的个人色彩。言词激烈,固执偏见,是评论风格之一种,古今中外,从未断绝。唐朝贞观八年,陕县县官皇甫德上书批评国政。因为言词太激烈,触怒了太宗。太宗非常恼火,认为这简直是故意毁谤。魏徵劝解说:自古以来,上书言事的人,往往言辞激切,否则不能打动皇上的心。言辞激切,看上去就像是毁谤。陛下只要考虑他的建议是否可行就罢了。太宗说:“如果不是你,就讲不出这个道理。”随后,太宗命令赏给皇甫德二十段绸缎。   这其实涉及言论自由的保护。评论者为了引人注目,总是言词激进。法官对批评者,如果标准过于苛刻,言论者动辄得咎,就没人敢抨击时弊了。   再说判断。在法院未做出判决前,社会能否做出判断?我以为,人们不仅在媒体上有判断的权利,而且有贸然判断的权利―――虽然我们不鼓励这样。我们不能指望言论者只说半句话,只谈感受,而将结论噎在肚子里。公众的判断,是滋养法官的泥土。法官可以从公众形形色色的判断中比较、分析,从而做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在梁丽拾金案中,我就在媒体上公开自己的判断:梁丽涉嫌侵占罪,如依法律严格解释,梁丽涉嫌盗窃罪。我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是不当的吗?它干扰了司法审判吗?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过程中,公众都有权利议论和判断。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曾说,法院是否适用死刑,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人民群众的感受,不包括人民群众的判断吗?   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审理案件,在裁量的空间内,必须对人民的议论有所回应。如果出现“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媒体监督有何意义?如果媒体的议论,不能影响司法的审判,公众的议论岂非废话一堆?长期以往,谁还有激情在媒体上说废话?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媒体影响审判是自明之理。   这是站在媒体角度,讨论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从法院的立场考虑,如何防止媒体的不当言论,使司法误入歧途或逼迫司法进入歧途?正确的方法是:其一,让各种言论在媒体上充分发表,相互制衡。公开而充分地辩论,是理性选择的基础。其二,完善审判独立制度,使法官用制度的力量,来制衡公众和媒体可能的偏见。因此,对媒体可能的偏见和误导,应当通过完善审判独立制度解决,而不是给媒体施以有形或无形的枷锁。媒体确有违法行为的,绳之以法。(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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