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事实婚姻的态度
发布日期:2009-12-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用了一章四节的篇幅专门研究“非常婚姻”。所谓非常婚姻,是指法律婚姻或传统婚姻以外的非正常婚姻现象。如事实婚姻(同居)、同性婚姻、变性婚姻、网络婚姻等。近几年来,非正常婚姻现象日益严重,并对传统婚姻产生了巨大冲击。对这些“非常婚姻”如何应对和处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限于篇幅,这里只能介绍部分核心内容,有兴趣者可看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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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
同性婚姻,这是一个世界性热门话题。所谓同性婚姻,是指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长期生活为目的,持续地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介绍了当今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立法情况以及理论上关于同性婚姻异性化的争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我国对同性婚姻的基本态度是: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尚不能异性化,但同性婚姻的客观存在,已经冲击了异性婚姻,如已婚者(已有异性婚者)又进行同性恋,因此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同时,随着同性婚姻或同性恋的增多,对于因同性之间同居关系引起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也是一个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我在本书中对此提出了一些具体处理意见。
变性婚姻——变性人结婚完全有效
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地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在我国,变性人结婚完全是合法的,并具有一般婚姻的法律效力。至于变性人能否生育等,都不能成为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至于对方能否接纳问题,那是结婚的意愿,对方能够接纳则结婚,不能够接纳当然就不能结婚,这与一般结婚中的“自愿”条件是一样的。 那么,变性人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已婚者变性后的原婚姻应当如何处理?先变性后结婚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进行了详细论述。
事实婚姻 ——有条件承认其效力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或者按照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关系。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中,根据我国法律对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事实婚姻效力进行了分析。为了突破当前事实婚姻的理论困境,我提出了“三元事实婚姻”构想,将事实婚姻分为三种类型:即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违法的事实婚姻。不同类型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同:1.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2.未婚男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及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既不受法律保护,亦不受法律制裁,属于自然状态下的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又被称为同居。3.已婚男女或明知他人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无论何时,无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属于事实重婚,应当受到受法律制裁。除了事实婚姻的效力外,还有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等,都有一些特殊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法。这里不一一介绍。
网络婚姻——一半虚幻一半真——虚拟不能现实化
网络婚姻,就是在网上谈情说爱、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网络婚姻的性质是:一半虚幻一半真。 说它“虚”,就是因为网络婚姻脱离现实,“网婚”本身完全是一种虚拟的东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说它“真”,就是因为虚拟婚姻的主体,是两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人。因而,网络婚姻实际上是两个现实中的人,通过这种虚拟婚姻形式交流情感。正因为如此,网婚者之间才会相互产生感情,并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尽管如此,这种虚拟婚姻不能现实化,即不具有现实婚姻的效力。但由于网络婚姻具有虚实相兼的特点,它对现实婚姻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那么,因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应当如何处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回答。
【作者简介】
王礼仁,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注释】
[1] 为了便于读者参看,将第十四章非常婚姻的认定和处理目录介绍如下:
第一节 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事实婚姻概念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一)当事人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和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三)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四)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相处 (案例1则)
(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六)事实婚姻不受结婚实质要件限制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一)我国不同时期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规定
1、建国后第一部婚姻法(5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2、第二部婚姻法(80年婚姻法)时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我国不同时期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特点
四、事实婚姻的理论困惑
(一)民法理论上关于婚姻的界定——否认事实婚姻
(二)刑法上对重婚的追究——承认事实婚姻
(三)现行理论和法律关于事实婚姻的矛盾
五、突围事实婚姻理论困境的途径——建立“三元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类型
1、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2、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3、 违法的事实婚姻
(三)承认和其区分事实婚姻法律类型的意义
1、有利于厘清婚姻概念,为事实重婚提供理论支撑
2、有利于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
3、有利于人们对事实婚姻的全面认识和了解,以免造成误判
4、划分不同类型的事实婚姻,更加符合当前事实婚姻的现状
5、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六、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1、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判断
2、几种特殊事实婚姻的认定
一是因事实婚姻生效时间发生争议的; 二是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婚姻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处理
七、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和离婚标准
(一)事实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认定
(二)事实婚姻的离婚程序
(三)事实婚姻的离婚标准
八、对事实婚姻立法反思
(一)否认事实婚姻,使事实婚姻成为“自由的乐园”
1、事实重婚自由。(案例1)
2、玩弄女性自由
3、“随结随离”自由
(二)否认事实婚姻,容易滋生其他社会矛盾
一是由于目前否认事实婚姻,法官也不受理单纯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纠纷,事实婚姻完全由当事人私力解决,公权力不予介入
二是否认事实婚姻存在,导致事实婚姻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难以定位或定性。
三是否认事实婚姻,容易导致法律与伦理冲突,削弱法律的正义价值。(案例1)
(三)规范事实婚姻的建议
第二节 变性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一、现代变性技术对婚姻的冲击和影响
二、变性人的结婚问题
(一)变性人能否结婚——变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案例1)
(二)变性人结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案例1)
三、已婚者变性后的离婚案件的处理
(一)变性后原婚姻是否自然解除
(二)已结婚的人变性后,能否撤销原婚姻的效力问题
(三)变性后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案例1)
四、先变性后结婚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案例1)
第三节 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一、同性婚姻的概念
二、外国关于同性婚姻的态度
三、我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不鼓励、不禁止、不干预)
四、同性婚姻异性化的理论之争
五、对同性婚姻或同性恋引起离婚纠纷的处理
(一)同性婚姻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二)同性婚姻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
1、已婚男女的同性恋性质
2、因同性恋引起的离婚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案例2
(1)同性恋时间的长短
(2)同性恋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的态度或感情
(3)非同性恋配偶一方受伤害程度,以及对同性恋的容忍程度
3、因同性恋引起的离婚案件的赔偿问题。(案例1)
4、对于起诉要求解除同性恋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案例1)
第四节 网络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一、网络婚姻的概念和特点
(一)网络婚姻的概念
(二)网络婚姻的特点及其产生原因
1、网络婚姻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2、网络婚姻的特点
3、网络婚姻产生的原因。(案例1)
二、网络婚姻的危害
(一)关于网络婚姻的争议
1、认为“网婚”不过是一场“婚姻游戏”而已。
2、认为“网婚”是“精神外遇”,比肉体出轨更可怕(案例2)
(二)网络婚姻的危害分析
1、网络婚姻的性质——一半虚幻一半真(案例2)
2、网络婚姻——破坏婚姻没商量(案例5)
3、网络婚姻——青少年的陷阱(案例2)
4、网络婚姻——社会的祸源(案例2)
三、对于因网络婚姻引起离婚案件的处理
(一)虚拟婚姻不能现实化
(二)已婚者又在网上结婚或者网恋,属于婚外情性质
(三)因网上结婚或者网恋引起的离婚,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四)因网恋、网婚发展为现实两性关系的,按照一般婚外情处理
(五)对网上结婚或同居行为提出赔偿的,不能支持 (案例1)
(《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