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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须具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9-12-01    作者:阎庆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
  (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 四 ) 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
  诉前财产保全的益处:
  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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