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递员耿某投递一邮件时,因邮件收件人已经搬迁,无法查找,遂将邮件拆开,发现里面有价值6000元的钻戒一枚,于是据为己有。
分歧:
对于耿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耿某的行为构成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罪。理由是:耿某是邮政工作人员,符合本罪特殊犯罪主体的要求,客观上采取了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耿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耿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客观上利用了投递邮件的职务便利侵吞了他人钻戒,且钻戒价值6000元,在贪污罪的起算点之内。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故耿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耿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即是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定。
第三,耿某窃取财物的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就本案来看,耿某不但有私自开拆邮件的行为,而且还有窃取财物的行为,他私自拆开邮件,在邮件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价值6000元的钻戒占为己有,既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有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亦非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量刑起点,所以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