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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7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摘要:
当事人再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的被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美国EOS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摘要: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者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为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城区联合社诉十堰农行和金穗公司案结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原告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胜诉,但借款人无力履行,原告又基于借款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两案属于不同的诉讼主体、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一案两诉,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也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借款人无法人资格而要求其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该案也不属于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亦应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283条规定,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责任范围限于不实或者抽逃部分),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另行起诉。
见《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二辑
 
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和策裕集团公司案结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亦不属于请求权竞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见《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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