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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效力--最高院司法观点
发布日期:2009-11-26    作者:110网律师
 
由于买卖合同在双方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原则上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发生多从买卖情形时,除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各买卖合同皆应有效。但由于标的物所有权只能归由一个买受人取得。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先接受标的物交付或者完成登记的买受人应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买受人,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多份合同转让土地,均有效情形下,按下列顺序履行:
1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履行交付土地等义务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土地的请求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合法占有土地的,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应予支持;
4、均为履行合同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受让方应予支持。

 

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经营权的,分别处理:
1、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经营权;
2、生效在先合同承包方取得经营权;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合法占有承包地的取得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土地的行为和事实不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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