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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9-11-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靠人只会自我毁灭,靠制度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社会和谐,最可靠的制度是宪政制度。目前中国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的事情时有发生,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公民权利受到粗暴甚至野蛮的破坏。只有释宪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此无能为力,除此之外又没有其它的严格明确的违宪审查机构,因此建立宪法法院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宪法审查机构已有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宪法审查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置宪法法院,二是有相关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英国、美国虽然没有宪法法院,但都有相关的违宪审查部门,英国的违宪审查情况较为特殊,因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国,没有明文的最高宪法,但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法阶,法院仍然有一定审查权。在美国,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宪法审判机关。日本的违宪审查由法院进行,地方法院或以上皆可宣告违宪的法律无效。

    建立宪法法院是融入文明社会的要求。文明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并不是法律越来越多的社会,正如塔西佗所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法治社会如果曲解为立法者统治,一方面会导致可怕的立法膨胀,另一方面会使法律贬值,败坏法律的质量,更为可怕的是,它将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走向变相的人治。法治社会只有从宪政的意义上才能叫文明社会,它必须以限制政府的一切权力为最高目标,奉行分权与制衡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下的政府原则、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一句话就是保护自由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

    建立宪法法院是限制权力的要求。虽然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但宪法里有宪政的内容,宪政就是限政,有宪政的内容,就要有一个相应的执行机构,这个机构由人大来行使不合适,因为人大的权力也应该受到限制,人大的权力不受限制也会滥用,人大立法还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同时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心就会变成现实。这个机构由执政党来建立也不合适,否则执政党就会以人民的名义滥用权力。限政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宪政还应该包括对执政党权力的限制,甚至对执政党权力的限制构成了限制权力的核心内容。这个任务最好由宪法法院来完成。宪政是以人性恶为基调的,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是宪政的人性表述,如果相信一个政党能全心全意为人服务,就使我们远离宪法,不是进入乌托邦社会,就是进入一群披着羊皮的狼宰吃羔羊的社会。

    建立宪法法法院是保护人权的要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我国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国,又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相比较而言,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政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个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国家,已经获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也会随时丧失。建立宪法法院,不但经济、社会、文化上的权利得到保障,政治权利也可以逐渐得到保障,使宪法尊严落到实处。

    建立宪法法院是落实司法独立的要求。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主要有:非司法机关,非按司法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和审讯;法院在审判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法官在审判时,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西方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确是中国司法的发展方向。就目前来说,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际上,法院的审判权经常受到政治的粗暴干预和干涉,尤其受到执政党的干预和干涉,党权高于宪法、权力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罪推定甚至成为执政党滥用权力的理由,诸如“双规”、“喝茶”、“表忠心”、维护中央权威等明显违宪的方式更使得宪法与法律形同虚设。

    建立宪法法院是吸取历史教训的要求。毛泽东时代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他的跳出周期率的努力的所谓大小民主离开了法治而滑入了专制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江青的名言“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彰显了对法治的嘲弄和傲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手举宪法而无任何抗争之力表现了对法治的粗暴践踏。在毛泽东时代,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所有这一切,都使人们从反面认识到了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建立宪法法院有诸多的理由,保护人权是最基本理由,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机构,人权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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