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赖男婚前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回,也没有身份证。2001年原告温女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赖男相识,不久双方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赖男为达到与温女结婚的目的对温女隐瞒了自己的过去,故一直用其弟弟赖伟(化名)的名字与温女交往,并用了赖伟的身份证与温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温女知情后,大发雷霆,本想与赖男离婚,在赖男的苦苦哀求并保证会重新做人的情况下,温女没有起诉离婚。但过了约半年,赖男死性不改,再次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一年释放后外出打工,从此不知去向,温女故起诉离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解除,同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原告与赖伟的婚姻登记。原被告是自愿谈婚结婚,被告赖男虽用他人身份证与温女结婚,但婚姻登记是赖男到登记的,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被告的,温女与赖男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婚姻法的相关婚姻无效的规定,只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并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并没有规定兜底条款,并没有其他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的情形,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现分居多年,且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当予以解除。结婚是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现登记失误应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意见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赖伟是原告法律上的丈夫,原告的起诉的对象有误,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意见三:撤销原告与赖伟的婚姻,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弟赖伟结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与赖伟结婚的民事行为是有重大误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不适用仲裁,人民法院也不宜变更,故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自1994年2月1日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是成立夫妻关系的必要条件,没有到到婚姻登记结婚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黄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