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解读与归纳
一、合同的订立
主体标的和数量,有此合同即成立(第一条);
书面口头如没有,默示也能立协议(第二条);
悬赏内容不违法,兑现承诺难规避(第三条);
判断合同签定地,后签是准按约定(第四条);
签名盖章无需言,只摁手印同效力(第五条);
格式条款应特示,举证天经与地义(第六条),
未予特示可撤销,违法内容无效力(第九、十条);
不违强制性规范,通行当地业域内,
甚至双方经常用,均为法定之惯例(第七条);
要式合同义务人,不尽义务责难避(第八条);
二、合同的效力
追认生效在到达,合同生效自订立(第十一条),
无权代理却履行,产生追认之效力(第十二条),
表见代理之后果,被代理人可追及(第十三条);
违法无效之认定,效力强制双重性(第十四条);
一女多嫁非无效,追究违约应肯定(第十五条);
三、合同的履行
履债享权第三人,诉讼只任无独立(第十六条);
代位被告在境外,管辖特别来确定(第十七条);
弃权延期害他人,撤销之请应支持(第十八条);
显低显高受与让,均可申请予撤销,
显低显高之认定,一般判断综合定,
低于七十高三十,即可直接作判定(十九条);
主体种类相同债,清偿顺序已有据(二十条);
如何清偿主次债,先费后利主在尾(二十一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后义务,有违也应担责任(二十二条);
法定可抵之债务,约定不能应尊重(二十三条);
解约抵销异议期,无约法定三个月,
超过期限才提起,丧失成立之效力(二十四条);
提成成立在交付,提成效力在履债(二十五条);
多年争执有定论,情事变更终确立(二十六条)。
五、违约责任
请求调整违约金,反诉抗辩均可行(二十七条);
此金增加损为限,再求赔偿不支持(二十九条);
此金过高之减少,多情综合来考虑,
高于损失百三十,自应调整无争议(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