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日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席待之,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热情好客,个性直爽,非常盛情地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 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6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高上法庭。
分歧:
本案主要争执的焦点是因劝酒致潭某酒精中毒受伤,该伤害后果应由谁担责。潭、周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中国人的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责任。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责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既然周某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潭某的伤害责任,其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盛情待客,但劝潭某超量喝酒,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伤害身体存在法律上的直接责任。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没有把握分寸,造成自己中毒受伤,自己也存在过失。根据本案实际,应判决潭某自负40%的责任,周某承担60%的责任。
笔者赞成这一意见。
王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