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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克服行政机关移送刑案“两少”现象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究其原因,有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也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因导致,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针对上述问题,有些地区采取了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专项行动,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应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方面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规范移送工作,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并具操作性和执行性。要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词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力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一方面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也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此外,还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探索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王伶俐 赵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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