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阳韦正夫律师管辖异议代理词
镇江丹阳韦正夫律师管辖异议代理词
XX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金XX铝银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管辖异议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们与湖南XX铝业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在答辩期间被告方依法提出了管辖异议,根据法庭针对管辖异议的两次质证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本代理人依法就被告方的管辖异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用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纠纷且已过有效期的合同作为起诉依据,显然是企图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来规避法定的地域管辖规定而谋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法院不应当给予支持。
被告与原告前后共有签订了两份合同,发生了两次业务。第一份购销合同于 2003年9月28日签订,该合同的标的为 微型球形铝粉,型号、单价、数量、单项总金额等分别:JQ21-24微型球形铝粉1吨,单价每吨18000元,该品种合计价18000元;JQ24-26微型球形铝粉3吨,单价每吨17300元,该品种合计价51900元;合同总价为69900元, 履行方式为供方送货上门并自己承担运费,选择管辖的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该合同的有效期至 2003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已按此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69900元(见原告业务员石长明的收条)。该合同不存在争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并无增加购销业务。
2004年4月8日,由于原告方要求提高单价,被告方也相应地提出了要求供方提供质量保证等内容,于是双方的业务员在常州又签订了第二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的标的为 微型球形铝粉,型号、单价、数量、单项总金额等分别:JQ21-24微型球形铝粉3吨,单价每吨18800元,该品种合计价56400元;JQ24-26微型球形铝粉3吨,单价每吨18300元,该品种合计价54900元;合同总价为111300元, 履行方式为供方送货上门并自己承担运费,选择管辖的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该合同同时增加了违约赔偿等内容,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第二份合同签订后,供方(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数量给被告(需方)送来了货,但该批铝粉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使被告生产出的产品纷纷被顾客索赔、退货,共造成被告近50万元的损失。后经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原告销售的铝粉中的活性铝成分不达标,依法系不合格品。双方为此产生为产品质量和货款支付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合同纠纷。
由上可知,明明双方产生纠纷是的第二份合同,且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于第二份合同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是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因而,原告就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拿出双方已履行完毕且没有争议的第一份合同来作为起诉依据,这分明是企图谋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法院不应当给予支持。
二、无论双方于2004年4月8日的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存在书面形式,本案的管辖法院都应是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由于双方于2004年4月8日的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供方(原告)业务员石长明是用已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来常州签订的,合同约定盖章生效,因此,他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我方见合同上有公章,也就没有坚持要他签字。现原告认为,该第二份合同与第一份合同一样,用的是没有编号的单位老公章,又没有业务员的签字,因此该合同不生效或没有效力。被告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换公章并没有告知我方,而且是由同一业务员用与以前相同的已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纸签订的合同,我方无法知道原告的公章有问题。即使真有问题,责任也在原告。因此,根据该合同约定,该案应由需方(被告)所在地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如果该第二份书面合同真像原告所说的 “不生效”、“无效” 或“不存在”,那么,该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就算“口头合同”吧)就可视作没有对管辖法院作出一致的选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因为本案是由供方送货上门且自负运费的),因此,本案也应由需方(被告)所在地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第二份合同的书面形式无论是否存在,其管辖权都应在被告所在地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被告代理人:韦正夫
200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