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1日上午,家住获嘉县冯庄镇某村的被告人小科,窜至邻居职某家企图行窃,期间惊醒了正在睡觉的职的11岁女儿小娟,小科见被发现,吓得慌忙逃离了现场。回到家后,小科越想越怕小娟将自己行窃的事情告发,便欲杀人灭口。他在家里找到一把刮胡刀片窜回职某家,乘小娟不备,将其按倒在地,用刮胡刀片在小娟的脖子上狠狠地划了两刀,又抓住小娟的头发猛往地上撞。过了一会儿,他见小娟仍有呼吸,就再次拿起旁边的一把小凳子朝她的头部砸了几下,小娟昏厥过去。小科以为小娟已经死亡,就仓皇逃走。稍后,小娟被回来的家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点评:
第一,小科的行为何没有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罚。……”本案被告人不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和国家珍贵
文物为盗窃目标,而是以居民家中财物为盗窃目标,又盗窃未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犯罪,因此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人罪为何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之所以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理由有二:一是本案中的被害人并未死亡,即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目的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小科十年有期徒刑是完全合情合法的。
张思杰 杨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