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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理涉及买断工龄款的离婚案件时,大多数法官都感到棘手,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买断工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未予以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一时难以确定。

    据笔者了解,现在大多数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都参照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先例,认为买断工龄款是夫妻个人财产。其理由是:买断工龄款即不属于《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也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买断工龄款应该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它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与该员工有明显的人身关系。

    但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买断工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是:

    其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买断工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买断工龄款则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既然是对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后的补偿,那么除了具有对就业、养老、就医等方面进行救济和补偿外,当然还包括保障劳动者下岗后家庭成员的生活,且主要的目的也在于此。所以在定性上应类似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的破产安置补偿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是否存在人身关系不是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只有因为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并没有规定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关系就是夫妻一方财产。比如夫妻一方的工资,肯定与个人有密切的人身关系,但我国《婚姻法》第17条将其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可以看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不在于是否具有人身关系,而应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角度考虑。另外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还应从离婚后双方单独生活的保障上考虑,确保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离婚后不致于生活困难,这才是法律追求的本意。 姜华 陈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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