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审理中,审判人员对本案产生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工龄买断款应视为养老退休金,其性质属于退休保障的一次性补偿,王某买断工龄后,企业一般会中断支付养老保险费,这笔款可用于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因此不能视为共同财产来分割。第二种意见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采取两种制度,一种为约定制;另一种为法定制。判断此案工龄买断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分婚前和婚后取得,即婚前工龄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工龄补偿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是,工龄买断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文"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之规定,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过该案还应适用公平原则来处理,如王某还需个人支付养老保险费时,应从共同财产中留出资金为王某参保,使王某老有保障.
贺秦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