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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返还彩礼案件的执行难点
发布日期:200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返还彩礼案件是指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由女方返还基于婚约而收受的男方彩礼的案件。笔者发现最近几年该类执行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该类件的执行却一直存在难点,案件结案率不高,究其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审理法官适用法律的教条主义,造成案件判决的不公平,引起被执行人的极度抵抗情绪。《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只要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就应该返还彩礼。从立法技术上看,该条的规定允许审判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就是女方返还的数额问题。在大多数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并未认识到这个问题,在判决时常常要求女方全额返还。但在现实中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后就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在少数,女方出现流产等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就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第二、审理法官没有抓住立法本意,在判决时仅判决该解除婚约的妇女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婚姻法解释的该种规定,是对民间风俗的认可。根据民间的该种风俗,一般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的,在老百姓观念里,男方家长也有为儿子结婚支付彩礼的义务。那么在返还彩礼上,当然应由女方家庭来承担返还的责任。而有些案件在审理时常常以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家长收受彩礼为由,没有将女方家长列为义务承担人,减小了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能力。

    第三、给付彩礼的风俗在农村仍然盛行,大多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农村。一方面,农村村民的履行能力有限,而彩礼的数额一般较大,要求其返还彩礼是较重的负担。同时女方家庭大多认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和解工作难于开展;另一方面,现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多到外地打工,一时难于找到被执行人,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鉴于此,笔者建议:第一、返还彩礼案件的审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酌情判决女方家庭返还彩礼的数额;第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多做调解工作,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情绪;第三、根据法律的立法本意,以女方家庭为返还彩礼案件的义务承担者,保证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陈长青 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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