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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司法公信力问题之研究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引 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国家机构、“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人们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而实际的司法现状与人们期待的理想状况的反差,又促使人们对司法体制及司法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被提上了日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的职能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在实现司法职能的过程中,司法公正是永恒的追求,同样需要借助司法权威的力量。而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裁判公正是产生公信力的基础,而公信力又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反过来,由于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容易促成公信力的产生,由于公信力的作用,更容易引导当事人认同判决的公正性。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必然是公正的司法和有权威的司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和司法权威的关系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简而言之,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程度。而司法权威是指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具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就会信任和支持司法,行为会趋向于理性合作,并自觉地将纠纷付诸于司法进行解决。司法权威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建构在制度基础上或通过制度而获得的公信力,是一种有限的和受制约的权威,不会扩张为专断的淫威。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同义词,司法权威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高的主要因素

  当前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提高,导致法院缺乏权威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不高,一些生效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一些审判人员的素质不见长进,法律监督不够到位,司法的效率更不见提高,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都令司法的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总之,无论是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这些影响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因素主要是:  

  (一)、司法功能滞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根本原因。社会公众要求和渴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而人民法院受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还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公众的需要。我们的法官被人唾骂,我们的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以至于个体正义的无法实现,都源于制度正义的缺陷,司法体制的缺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司法体制的先天不足,现行司法权利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完全重合,每一级法院都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央在地方没有独立的司法分支,中国的一审终审制使对一些普通公民关系重大的案件封闭在一个地级市的法院,地方法院在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同地方利益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也是为了判决的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上级法院以行政的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下达指标成为不得已的事情,还包括上级法院的主动提审而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司法驱动功利化,一些司法机关,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受到经费保障的困扰,往往把赃款赃物作为保证正常运转的补充经费来源,在办理能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案件时,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就较为普遍了,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的存在,更使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公正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当事人的障碍。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一些当事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并没有考虑到商业风险而盲目投资进行商业运做,一旦发生什么纠纷就马上想到法院,这本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高的体现,但是很多当事人以为进了法院就是上了“保险”,进了“保险箱”,如果法院的审判稍微有差错,即使是出现一件错案,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以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官的裁判结果,总有一方是败诉的,败诉的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言称法官裁判公正的,几乎没有。法院为司法公正所作的一切努力,可能因为一案之错而全盘皆输。同时,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一些不良行为可能还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人们的善良和信任以及知识的缺乏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由于社会诚信系统的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没有诚信观念,对法院具有执行力的文书对抗或者逃避,正腐蚀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三)、法院及法官的自身不足。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司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司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少数法官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司法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在他们身上所发生的司法行为,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些法官的作风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一个主观上努力追求公正裁判的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询问答话的方式不当,或与律师交往过多,或某方面生活细节不够检点等,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社会对司法队伍职业道德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具体司法行为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工作者的职业操守的认可和评价。极少数法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而一些法院基本设施差、管理粗放、奖惩不严、执法条件差,环境卫生条件差及其法官衣着不整、吐词粗俗、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且青黄不接的现象很普遍等都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其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四)、传统观念的障碍。“官本位”的思想观念在社会公众中至今仍残存较深。不少的当事人,诉讼裁判结果未出来就自行或者托人找党委、人大、政府,一方面让党委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诉说法院及法官如何不公,明智的领导,通过疏导教育,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及法官的矛盾。但无论怎么说,当事人找多了,容易给上级机关造成法院公信力低的影响。还有历史遗留下来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思想观念及“吃了原告吃被告”等说法在社会公众中仍有一定影响。一些当事人在官司败诉之后,总是怀疑主审法官得到了好处,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五)、司法宣传滞后。目前,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司法宣传虽有加强,但是相对与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显得有些滞后。一些当事人不理解法院改革的意图,法院又未作有力宣传,导致法院的苦心努力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誉,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院的改革不是很了解,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六)、社会风气不正的障碍。“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几乎成了一种惯性,部分群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将法官禁锢在网内,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公正裁判一起案件都要费很大的力气。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就是极少数职业操守不正的律师和案件承办人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合伙串通捣案子,将原本简单、明白的案子,捣成一团乱麻。凡此种种,都给法院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没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或者说人民法院如果不建立公信地位,依法治国的战略将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如果偏离法律,徇情裁判,徇私枉法,就会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二、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社会公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没有社会公众守法积极性的提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谈。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没有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即人民法院如果不建立起公信地位,依法治国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三、是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通过公正司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使社会纠纷最终通过法律渠道得以化解,实现司法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目的。四、有助于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当社会公众对司法具有较高的信任度时,当事人会从自身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寻找败诉的原因,由此而服判息诉。反之,则会导致上访、缠诉的现象增多,甚至有通过私力报复对方,激发新的社会矛盾。五、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当前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且青黄不接的现象较为普遍。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的需要。如果司法公信力降低,不仅诱发当事人是上诉、缠诉和缠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法院及法官的负荷量。因此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尽最大努力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任程度。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我们公信力提高的因素主要还在法院自身,“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人民法院要实现发展,实现司法规范化目标,必须转变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司法观”,从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努力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谋求司法的规范化发展,通过改革,强化管理,深挖潜力,公正高效办案,并且通过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那么,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应有以下几点:

  (一)要紧紧围绕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各项审判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法院的工作全局。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尽心尽力追求程序、实体和形象的公正,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和执行职责,实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努力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增大法官的亲和力,注意对当事人同等尊重,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的各项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有关诉讼主张和理由,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缓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还要切实要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牢记党的宗旨,满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利民之举,不断强化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继续加强涉法上访案件工作,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亲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切切实实放在心上,以看得见、摸得着和感受得到的服务,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信任程度,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每一位法官牢固树立公正意识,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违法办案,不违心办案。

  (三)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各项管理,坚持从严治院。第一、要健全各项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的司法活动,离不开健全的司法制度。当前,人民法院要重点从查找问题入手,抓住关键环节,做到点面结合,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反思工作和制度漏洞,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建立的建立,使一切司法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力求构建“事事有规则,处处有章法,人人有责任,环环有监督”的司法规范长效体制,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靠制度约束和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第二、要强化审判、队伍、行政、财务等各项管理和建设。在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下,审判是中心,队伍是保障,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1、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作保障,审判工作的任务难以完成。所以尤其对法官队伍要重学历但不唯学历,要年轻化但不青年化,使法官队伍审判水平在实践经验的积累中不断提高,以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官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端正法官群体在司法活动中坚持的信念,树立扶正祛邪的浩然正气和廉洁自律的职业风尚,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使法院的管理目标和法官自身价值追求得到统一,切实树立人民法官廉洁、公道、效率的形象,使社会公众切实觉得人民法官可亲、可信、可敬。还要加强对司法工作者职业素质的培养,下大力气提高司法队伍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生活小节的管理,积极探讨对其生活圈、社交圈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确保各项禁令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最容易让群众产生不信任感的“一顿饭、几条烟、几瓶酒”之类的个人形象问题,让司法工作者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具有不同于其他事业群体的更高的职业道德水准。2、改进审判作风,建立起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秩序,切实完善和落实立案公开、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结果理由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办案质量标准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保公正。让裁判权和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增加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看得见、信的过的规范程序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展示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公正形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细化,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明确的限制和规范。尽可能避免用内部会议纪要,某个司法机关的领导讲话,上级院对下级院某个别案件请示的批复等非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为裁判的普遍性的指导依据,要提高司法行为及其依据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拥有充分的知情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3、继续进行以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为主要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切实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使败诉的当事人能够理解法院裁判,服从法院的裁判,真正做到尽最大努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解决好当事人缠诉、缠访的问题。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使法律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展示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书面载体,成为以案说法,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4、完善法律监督。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回避制度,落实独任审判员职责,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功能,强化院庭长监管职责。完善办案评查制度,强化“铁案”意识,及时纠正错案,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典型案件,通过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确保司法活动在正常规范的状态运行。5、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力度,如发现司法不公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据实追究责任,以改善司法形象,取信于民,以儆效尤。6、创新司法行政的管理。消除司法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弊端,实行政务与审务相分离,提高政务工作为审判服务保障的水平,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第三、要从严治长,凡是要求法官、干警做到的,各级领导必须带头做到。通过从严治院,树立起全新的群体形象,努力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提升到最大程度。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司法效率。2006年,人民法院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改革审判监督制度,保护申请再审当事人权利;6项便民措施求解执行难;人民法庭可直接受案;完善审委会制度,消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弊端;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7个方面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不断促进审判制度完善。人民法院在深化法院内部各项改革的同时,还应当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各项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一项整体工程,在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和法院管理改革全面铺开和取得初步成效后,体制的改革和制度的创新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实现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又要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实现,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要实现其社会功能,要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制和运行机制。只有坚持走体制改革之路,才能使审判工作更公正、更高效、更文明、更明主;只有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力的各种问题,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改革能够保公正、出效率,更好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信力有效提升。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必须尽最大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和法律权威的信任程度,从而牢固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和法制权威。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司法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满足公众的需求。切实加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沟通不是放弃独立审判原则。沟通是理解和信任的桥梁,沟通无极限,只有通过沟通,使法院及法官与社会公众在司法公正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的认识达到高度一致,特别是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依法、依情、依理作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服判息诉,保持司法权威和亲和力之间的必要平衡,密切与社会各界特别是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让他们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主要通过各种媒体和自办刊物,尽最大努力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工作尽可能多了解一些,让社会公众了解我们法院,才会更加理解和信任我们法院,才能提高我们的司法公信力。

  (六)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获得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我们法院要建章立制增强人大的监督效力,建立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将接受人大监督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细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有关工作事项,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形式和途径,畅通监督渠道,提升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效。人民法院要把密切联系人大代表作为顺应民意的渠道和窗口,以赢得群众的信赖。如设立人大代表联络室,配备兼职人员,通过聘请各级人大代表为特邀监督员,邀请人大、政协组织代表、委员视察、评议法院工作,旁听重大案件的庭审,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工作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代表对法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努力发挥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院全面建设的特殊作用。同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开通“绿色通道”接受代表的监督。同时,要重视做好办理人大督办的涉诉信访案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的一些热点、难点案件,主动向人大汇报和沟通,加强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及时办理、回复,以化解社会矛盾,促使涉诉信访大幅度下降,维护社会稳定,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从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出发,应该积极利用各自职权及其影响力,全面、客观评价法院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法院的成绩和问题,以此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并且,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司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帮助法院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让司法机关办案不再和企业一样去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    

  (七)建立健全当事人诚信体系。为何外国的一些法院根本不存在执行的问题?是因为社会建立了良好的诚信体制,一个人的不良记录会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会自动履行,很少存在执行的情况。而我们国家却不相同,执行难是我们法院面临的“一座大山”,是因在社会诚信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少当事人会自动履行生效的判决,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和债权人的顽疾。法院也积极建立当事人的诚信体制,积极构筑防范机制,加大不诚信者的行为难度,使其不能为。与社会个机关联系,可以成立一个诚信监督机构,负责收集和建立社会成员的诚信档案,并坚持长期公布公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诚信记录,使公众在和每一个社会成员交易之前可以查阅到对方的诚信记录,从而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加强预防,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对上述信息在某个固定的网站公布,以方便人们查询。一部分信息本身就是公开的法律文书,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院也应积极建立当事人信用数据库,在人民法院网上公布,还有可以在媒体公布“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的“黑名单”。 主要是公布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和解且书面通知逾期后仍不履行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审查后,可以在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的除外)。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在媒体上公布。法院做为处理各种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审判任务,建立当事人诚信信用数据库,一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大顽疾,使人民法院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从而使法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打击重大犯罪上来,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更加稳定的和谐社会环境。

 

参考书目: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刘学智,中国改革报。

2、《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河南赔偿网。

3、《当代法官,需要什么样的行为规范》,白伟,太原新闻网。

4、《人民法院报》。

 

 王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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