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审判工作赖以进行的前提、基础、核心、关键、命脉和灵魂。证据认定工作是案件质量的指标性体现。证据认定工作的质量,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审判质量。证据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艰辛的系统工程,除需依法进行外,还要科学进行、民主进行,即需要高度的技术性。要提高证据认定工作的准确率,除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外,还必须广泛涉猎包括社会知识在内的各种基础知识和现代知识,合理调整知识结构,形成比例协调的有机化知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客观公正的逻辑推理。搞“单打一”,专攻法律知识而忽视忽略其他知识,导致知识结构失衡、比例失调,这样是不能适应证据认定工作的。各种知识都是人类通过反复的社会实践、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总结出来的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只有把它们融会贯通在一起,才能使它们在证据认定工作中相辅承,形成合力,产生“1 + 1 >2 ”的效应。证据认定工作的起点在于当事人陈述。在七种法定证据中,当事人陈述是首要的。在证据认定工作前,首先要记录下、校正好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要把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贯穿于证据认定工作的始终即全过程。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是个“纲”,“纲举则目张”。只要能启发、引导(注意,此非诱导之意)当事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陈述,那么,证据认定工作就可迎刃而解。社会知识在证据认定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记录、校正当事人的陈述时,只要社会知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就会自然而然而非故意做作地给当事人投以一个恰到好处的眼神,示以一个恰到好处的手势,就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即意志、决心、情绪表现以及诚信度即陈述的可信度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丰富的社会知识来自于丰富的社会阅历。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有着积极、正面的影响。在各类案件中,尤其是离婚、赡养等相对封闭和保守的案件(因其涉及社会伦理道德成份较多,有人将其称为伦理性案件或道德性案件),是很难调查取证的,启发、引导当事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陈述也就显得十分必要。根据当事人客观公正的陈述进行事实推定,必须灵活运用包括社会知识在内的各种基础知识和现代知识即活的知识体系。当然,在活的知识体系中,各种知识的结构必须合理,比例必须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自由心证(法官良知性的自由裁量度,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因证据认定部分源于事实推定,所以,此处主要是指事实推定)模式和逻辑推理方法正确,才能准确地做出客观公正的事实推定。在事实推定工作中,各种基础知识起着支柱作用。基础知识是解开案件因果关系方程式最基本的因子。认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因其直接涉及争议标的,有人将其称为标的性证据),首先要运用基础知识。如民间借贷案件,一方当事人持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作为审理法官,首先要看借据上的要素如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借款额度、时间、地点、背景、用途、利息约定、违约责任等是否具备,然后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有误。假如是代诉(代为诉讼),看是否有委托证明,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假如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但原告却提出了偿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法院应当依照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道德予以支持和调解。借据上的要素虽然具备,假如被告对签字、指印即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令被告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原告一起到双方协定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字迹真伪鉴定,如果双方对要进行字迹真伪鉴定的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法院可以依法迳行指定并委托国家司 法鉴定机构进行字迹真伪鉴定。对于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审查,就离不开审理法官的现代知识了。假如伤残级别介乎左右,而鉴定结果或左或右, 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要另选国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了。本世纪最具有代表性 意义的现代理论,当属“时间决定空间基本原理”。以“时间决 定空间基本原理”为代表的现代理论可以使我们法官队伍大开眼界、思路大开。“时间决定空间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是: ①世界上任何事物的产生过程都是从一定的时间点上开始 的,而且都是由时间一点一点地累积而成,并随着时间的运 动而运动;②世界上所有事物之间的距离即空间都是由时间 粒子在累积过程中所留下的空隙,其总和即为宇宙;③世界 上的一切运动,都是时间累积的过程,其本质即时间波不断 波动的过程;④时间是固有的,时间的运动是永恒的;⑤时间 的运动方向共分两种:横向(在一定的时间内某种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纵向(同一时间多种事物并发),但运动方式都是线性的,即呈直线式的运动;⑥假如一定要论谁先谁后 的话,客观地讲,时间无疑要早于事物和空间而产生;⑦时间 是宇宙的主宰,在宇宙的三大基本元素——时间、事物和空 间中,时间居于主导地位,事物和空间居于从属地位。事物和 空间是时间的外在表现形式;⑧时间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 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可以充分而有效地加以利用。虽然 其存在是无形的,但完全可以通过其运动感受其存在;⑼时 间可以通过空间来加以改变,或拉长,或缩短。此所谓“以空 间换取时间”;⑽事物的空间可以通过时间来加以改变。此所谓“时间改变事物”、“时间改变空间”、“以时间换取空间”。 按照“时间决定空间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 论,“证据的时效性决定证据的证明力”。如在宅基地纠纷案 件中,民国时期的地契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因为,其时效 性已丧失殆尽,基本上不再具有证明力。如果将其作为证据 使用,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而且也是令 人难以接受和信服的。在各类案件中,证据认定规则各有其 道,且都各有技巧,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去不断地加以探索和总结。
法律适用的社会性是一个大问题,直接关乎社会的和谐与 安定。虽然它是以证据认定的技术性为前提的,但其重要性要 远远超过证据认定的技术性。常言道“错误的前提必然要得出 错误的结论,错误的结论要远比错误的前提的实际危害性大”。 证据认定有误,所对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再准确也是错误的,而且所对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越准确实际危害性也就越大。鉴于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综合知识水平和证据认定技术水平有限的现状,所以我国制定了“重在调解”的审判原则,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等相应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证据认定没有十分把 握的情况下,尽量调解结案。依法、科学、民主进行的调解, 也是一种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审判方式。如此,既可以大大 节约司法资源(包括审判资源和执行资源),又可以有力而有 效地促进社会和谐。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审判,归因 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即“执行难多缘于审判误”。许多以判 决的方式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执行难都是由证据认定有误而引起的。证据认定有误,被执行人当初因各种原因如诉资有限、 封建意识严重等原因而怠于上诉、申诉,但无论如何就是不愿履行判决义务,要么是人“挥发”掉,即潜逃掉,躲藏起来,致 使法院难以寻知其下落,要么是悄然转移、隐匿其财产,致使 法院对其无可执行。被执行人本来对证据认定有误已有很大的不满,却又在理论上正确而实际上错误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适用的刺激下,就更加不满了,以至于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 对抗情绪,甚至实施暴力抗拒执行。要解决法律适用的社会性 问题,采取以执行和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执行救济措施是相 当必要的,而且不失为一种相当有效的办法。执行和解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还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解”。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中,法院不得直接介入,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 之间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牵涉到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时限, 法院决不能对此袖手旁观,消极等待和解的达成。在因“气 ” 而进行的“气官”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空间、弹性空间和让步空间不可能太大,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往往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而且,反复进行的讨价还价式的拉锯式的和解, 往往是有始无终的,甚至可能会因此激化原来的矛盾,增加新的矛盾。和解无果,申请人往往把浪费的执行时间这笔帐算在法院头上,甚至怀疑法院因与被执行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而包庇被执行人和殆于执行,进行上访,说“法院执行如何如何的不力”。双方当事人因和解不成而激化了原来的矛盾,增加 了新的矛盾,反而会全部归因于法院,迁怒于法院。所以,双 方当事人之间在自愿达成和解的过程中,为了促进社会和谐, 法院不得不间接介入其中,做积极、正面的工作,启发、引导 双方当事人加大相互之间的互动空间、弹性空间和让步空间, 促使其在法定的执行时限内尽快达成和解。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是无可厚诽的,也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积极意义的。执行救 济措施有许多种,不仅仅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有误上报审委会、给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执行救济金。除此之外,还有 诸如聘请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和解、请求被执行 人的社会关系人协助被执行人的履行工作、请求申请人的社会 关系人做申请人的必要的让步工作和稳定工作,等等。
证据认定的技术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社会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两个大课题,我们必须正确地加以面对和探讨,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以使其相得益彰,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郑喜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