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发布日期:2009-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呼唤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出现。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培育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对于人民法院实现世纪主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和迫切。肖扬院长指出,人民法官应当以“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各种诉讼纷争,这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官制度,很难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优良品质的精英化法官队伍,很难真正解决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桎梏和症结问题;没有现代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将不能有效地营造良好的发展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不能有效地为我国入世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整的立法,更需要能促进法官队伍良性发展的完善的法官制度和“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一、良好的司法理念、完善的法官制度是打造职业化法官队伍的前提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任何事物,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要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宏伟目标,关键的和决定的因素,必须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努力和奋斗。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同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职业化,既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立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的标准有七个方面,即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从以上不难看出,法官职业化要求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建立完善的法官制度,可以说,法官职业化是对法官队伍建设方面已有的改革和将有的发展的一种概括、清理和规范。

    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群体为达到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应教育和引导法官牢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以此去思考、解决各种诉讼纷争。它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法律职业者的灵魂。它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注1):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司法民主,即司法职能的实现应当以实现人民的意志为根本,并在实现形式上尽可能体现其民主性。司法公开,即司法活动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求实现公正和权威。司法效率,即司法活动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司法廉洁,即在行使司法职能过程中不应介入任何个人利益,更不得故意运用司法权力从中获得个人的好处。司法程序,即司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司法的程序性要求最为严格。司法职业化,即司法活动是一项专门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依照专门的规律和法定程序完成。

有现代司法理念者,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在遇到法治与个人意志不一致时,多会放弃法治、破坏法治或者曲解法治,而无法将法律作为始终如一的行为指导者。有现代司法理念者,属于有信仰的人,而人因为有信仰而坚强,因为有追求而充实,因为有理念而永远有动力和方向感;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犹如无舵之船,即使辛勤劳作也可能无所收获,因为他们并不明确哪里是航行的方向。有现代司法理念者,更能自觉遵循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科学,对问题的态度也因此而变得更客观,事业更能取得成功;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容易导致违反规律、违反科学、盲目行事,最终难以成功,还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有现代司法理念者,了解并接受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规律和最本质的特性,从而表现出更有思想深度,而且对所从事的法律活动、司法活动以其任何与司法有关的活动有“一通百通”的感觉;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更可能拘泥于细枝末节,缺乏宏观考量,层次终难提高。有现代司法理念者,其法律感觉和人生品味便发生根本变化,生命质量也会因此而变化;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则可能因此而造成不辨是非、缺乏长远眼光,思考问题还有明显的局限性。有现代司法理念者,从事司法工作最终更能赢得社会尊重,从而增强司法之公信;而无现代司法理念者,则会因其种种不合司法规律要求的表现而失去信任,最终影响法治权威。

    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计和保障的问题。在利益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忠实执行法律也时常会引发强大的社会压力,而这个压力,不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整个法官群体和整个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官谁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就要单独面对这种压力,这是不公正的。如果一方面要求法官对法律保持忠诚,另一方面又不时让法官个人来支付制度成本,这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是矛盾的。

    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完善的法官制度,一有助于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高度同性化的司法操练,这种同性化,体现在同一群体的执法者身上,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同时,我国立法相对社会发展的落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这在司法实践中,给执法者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没有同一的司法意识和职业道德,同一类型的案件会因办案人员不同而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理结论,这会极大的影响法律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二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取决于法官职业化的程度,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精英必须是少而精,而且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社会阅历。同时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只有通过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特殊司法职业群体,通过近似完美的规范司法操作和极具震憾的人格魅力才能征服周围的人。使人们足以认可法官是社会正义化身,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法官对某个具体案体的处理就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体现,同时也可以让人们相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得到一个符合社会公正标准的处理结果而愿意寻求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因大量的错案而提起的各种申诉、缠诉,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三可以有效地缓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官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手段已解决不了的、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是社会冲突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者。是一个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减压阀,这是由法官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他们通过一系列高度职业化操作,能够把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纳入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使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正改变纠纷的社会性质,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的“障眼法”一样,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注2)

    二、现有管理模式制约着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但从现实来看,现有的管理模式严重制约着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

    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实行的是审判业务以条条为主,行政事务以块为主,即审判业务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被监督、指导被指导的关系,在行政事务上则由当地党政管理。法院的人事特别是法官由当地确定,机构由当地定编,经费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当地财政拨发,办公场所由当地提供等。我国目前的法官任免和法官的管理人员任免混同,除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实行与人大相同的任期外,从副院长到审判员均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命。法官的任免权被分割在各行政区域行使,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官任免权的统一。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所有法官都是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因而我国法官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现行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法官由于受地方因素的影响,难以使法官完全做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种行政事务块块分割,使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不可避免地给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影响了统一执法,影响了司法公正。

    当前,法官管理制度错位现象较突出,且法官职能泛化和行政化色彩突出。 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机构设置杂乱使法院所有人员混同一体,采取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法官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法官身份管理的公务员化。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一个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之中。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级别,但仍然采取了“工龄加职务”行政等级化的评定标准,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官追求的目标。法官审判工作管理也是行政化管理。表现为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审判人员和审判权管理处于分散化和无序状态。一部分法官从事如党务、文秘、统计、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即使是审判庭的法官,也要从事校对、文书送达等非审判事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或准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包括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每一级都向上一级负责,接受上一级领导。其中只有审判委员会属于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其他都属于行政管理序列范畴。这种管理实际是行政首长制度的缩影,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规律,导致法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这种泛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制约乃至迟滞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从当前法院队伍管理的现状,特别是基层法院来看,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问题:1、审判人员结构老化青黄不接。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法官所占人口比例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年龄也比西方国家年轻得多,但这不能说我们不存在什么问题了,相反暴露出法官精英化进程更加任重道远。现在很多法院担负审判工作任务的大都是四十岁以上的法官,有的还是就要退休的老同志还坚守在审判第一线。这并不是说近年来各级法院没有新进年轻人,而是受《法官法》的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限制,必须通过全国性的司法统一考试,才具备任用法官的资格,而通过全国性的司法统一考试可谓凤毛麟角,这样就造成了断层现象。2、法官的《法官法》地位的落实不到位。即法官的职称、职级待遇等职业保证问题。《法官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了,然而,作为已经依法评定了法官职称的法官,却仍旧套用公务员的职级,享受公务员的待遇,按公务员序列管理。甚至,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庭长、副庭长还不具备行政的“科级”、“副科级”实职干部资格(也就是所说的虚职)。到目前为止,很多基层法院的庭长、副庭长还处于有职无级的情况,别说实职了,连个虚职也没有;个别应该设立的科室因编制问题而未设立。法官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他们要生活,要为一家老小尽义务,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就是法官按行政级别所获的工资收入,如果法官级别待遇不落实,而赖以获取报酬、养家糊口的现有行政级别又没解决好,就会严重制约着队伍管理和法院建设。3、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这一问题是近年来政法机关提的最多也是最头痛的问题,诉讼是有成本的,现有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这样的诉讼费对现在的诉讼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一个案件从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哪一项都得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现在的诉讼费标准可谓杯水车薪,更别说外出调查、车辆维修等等其它事务了,所拨办案经费远远不够办案所需。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尤为严重。4、基建装备严重老化亟待改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标准化审判法庭的建设标准,现在基层法院90%是办公、审判合二为一的综合楼,属于“四不象”,在淘汰之列,但没有建设资金,根本无法按照要求兴建新的审判法庭。还有基层法院的警用车辆,严重老化,只有部分经济发达的地区添置一些新车,大多数基层法院多是老车修了再跑,跑了再修,早应该被淘汰,但都因为缺乏资金不能更新。另外还有文印、照相等必有的器材,也都严重制约着法院建设的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建设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长期的系统化工程,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是一朝一夕轻易能够解决的。但只要我们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出发,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

    1、实行垂直管理。近年来,法院之所以常常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进人不严,乱招、滥聘临时工作人员,导致队伍素质不高,形象不好。也有一些基层法院违反规定进人,致使严重超编。进人关把不住,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更是一个一直要解决却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积重难返,现在已到了非下大力气解决不可的时候了。目前,虽然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法院进人由高级法院审核、地市以上人事部门或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但执行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必须明确:未经考试和高级法院批准,任何人都不得进法院,高、中级法院要帮助基层法院抵制非正常进人的不良现象。可在现有法院管辖和审级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垂直管理模式,法院的人事任免可通过双重途径来实现,采取条条即垂直管理模式,其内容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行政事务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法院的行政事务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执行国家法律的法官统一由全国任免,使法院真正成为了国家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预算逐级统一发放供给,这不但可以保证各级法院的办案经费,同时也解决了各地法官待遇不一致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使法官摆脱地方各种干扰,保持中立、公平执法,能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使法院不再成为地方的法院,使国家法律的实施得到了统一,保证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2、建立统一的法官任免机制。对法官的任免,应当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特殊途径。可由法院逐级报送拟任法官和拟免法官名单,经最高人民法院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从而体现法官的权威,营造依法治国的氛围。各级法院在报送拟选任法官时,应按照法官逐级遴选的原则,即上级法院法官缺额,一般应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以建立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基层法院院长易地任职、定期交流制度,推广基层法院法官双向交流制度。同时在法官法或其他单行法中具体规定法官遴选制度和程序,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任命或选举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参加,听取律师协会或法律专家对于候选人的专业、执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评价,采用公开的听证会制度对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只能在该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择优选择并任命法官。

    3、实行科学管理。在法院管理机构设置上,可根据法院的特点,把审判管理、党务管理、行政管理三大部分相对统一,设立审判管理部、党务管理部、后勤管理部三大机构。审判管理部负责案件流程、质量评查、错案追究,法律适用研究、案件档案、司法鉴定、司法警察警务、案件送达、审委会等工作。党务管理部负责人事任免、对内对外宣传教育、法院目标考核、党务管理等工作。后勤管理部负责行政管理、装备管理、车辆管理、财务管理、机要管理和文秘工作等。

    4、走精英化之路。据统计我国目前法院队伍中有审判职称的有26万之多,必须下大力气大幅度精减法官员额。对精减后未被任命为法官但又基本胜任审判工作的,作为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发现有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有腐败行为的,有违法审判、违反纪律等行为的,要采取果断的措施,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调离的要调离,该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组织手段纯洁法院队伍。真正实现肖扬院长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法院报告中“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注释:

    1、蒋惠岭,“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

    2、郑之权 黄金波著:《浅谈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载    www.chinacourt.org。

 

马中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