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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处罚案件不予执行的原因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权在现代社会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符合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行政首长对行政执法不够重视,缺乏严格的依法行政观念,没有站在讲法治的高度重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部分行政机关没有设置法制部门,有的部门法制科室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行使职责。

    二、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不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不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有的在调查取证时随意性强,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有的不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常识,不清楚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限制性条件。

    三、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从事的行政执法工作缺乏理性认识,没有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不注重执行艺术,不能将行使的行政职权与承担的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不注重罚当其过,忽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

     四、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不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执罚过程中不恰当地表现出单纯追求部门利益的执法动机和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根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由此可见,对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权,也是法院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姚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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