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市场主体转型提速,公民法律意识水平层次不等,给人民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一大难题。现就民事诉讼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部问题,是人民法院送达的对象,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二是人民法院内部送达人员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的送达法官、书记员和法警。
首先是外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有些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比较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人民法院有严格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逃跑,或者欺骗送达人员称其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将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
6、有些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或者被处罚过,对人民法院持不信任态度,或者持有对抗心理,而拒绝签收送达文书。
7、有些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为其送达时故意与送达人员发生冲突,将所有怨气都发泄在送达人员的身上,拒绝、漫骂送达人员,当场撕毁送达文书,甚至出手殴打送达人员。
8、相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留置送达的相关文书,怕担责任,怕得罪人而不予协助和配合。
9、有些当事人在送达时配合很好,但开庭就是不到,等到法院缺席判决,领取判决文书时,在法院示威,甚至恶语伤人。
其次是人民法院内部问题,主要体现在送达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上。有些送达人员机械的为送达而送达,工作方法简单,不给当事人做任何说明,见到当事人只是为完成送达任务,让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即可交差,不多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不多听当事人对案件焦点的倾诉。总认为案件怎么处理,如何判决是主审法官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的紧张。有些送达人员不分析案情,对案情中的法律关系理不清,搞不明,仅凭工作经验而盲目解释,为日后的审理调解带来隐患。
二、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由于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碍于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不利于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对策。
首先是外部问题解决对策:
1、对应送达的当事人已外出务工或下落不明,督促原告尽快提供确切的地址,对有证据显示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按《民诉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
2、对立案时原告提供地址不准确或是虚假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督促当事人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可劝其撤诉,对有证据显示的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
3、对当事人早出晚归的无法送达的情形,送达法官可提请院领导同意,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可以在早上或晚间送达。
4、对当事人逃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到场人员签名,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对有些当事人故意引发冲突,漫骂送达人员的,可以劝说解释,对不听劝说解释的,继续漫骂的,可按照《民诉法》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当场撕毁送达文书的,如果当事人签收后撕毁的,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如果未签收而撕毁的,应视为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对此行为处以罚款、拘留;对殴打送达人员的,应视为阻碍执行公务,按《民诉法》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对当事人不到庭宣判后无理取闹的,可以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对不听劝说解释的,可处以罚款、拘留。
6、对相关单位的协助配合,可适用区域互动,就是以法庭为中心,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为平台,村民委员的民调组织为基石的三级互动,加强联系,加强合作,促进工作,通过三级组织不断宣传法律知识,使民众了解法律,从而减少与法律对抗的行为。
其次是内部问题解决对策。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人民法院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但人民法院内部人员结构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尽管人员结构有一定的层次性,总体要求必须是精通法律知识,这样就要求每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只有知晓了法律规定,才可能理出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出矛盾纠纷的焦点,从而对如何答复解释当事人的疑惑,才可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要培养一种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顾全大局关注矛盾纠纷的最终落脚点,从送达时就应该思索整个矛盾纠纷的流程进展,对答复当事人的言词要妥当,更要合法。
总之,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的起始,虽然工作非常细小,但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要聚群力、脑力、智力、毅力和技巧于一身的细致工作,是事关公正司法、公正裁判以及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所以,民事送达工作要做好,更要做到合法,对那些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惩处。许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