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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每天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案件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而且影响着办案的效率。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不太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及办案质量,是我们审判实践中亟待进行完善的问题。

  按照民诉法的规定,送达有如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送达的特点:1.送达只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2.送达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3.送达的对象是各类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通知书、决定书、支付令、裁定书、判决书等。公告送达是民诉法规定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式。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是必经程序,不仅一审程序要适用,二审程序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也要适用。由于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审判实践中的作法不一致,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一审案件从立案开始,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等,均要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由于有些法院立审分开,立案庭只负责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则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从送达次数上看,至少要分三次公告送达,即第一次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第二次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第三次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从送达时间上看,三次公告送达,每次60天,三次为180天(约六个月),再加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15天,仅公告送达就需要六个半月。但有些法院,由立案庭确定案件的排期开庭时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均由立案庭送达,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则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从公告次数看,最少也要公告送达二次,从时间上看,二次公告要120天(约四个月),加上提出答辩状的时间15天,仅公告送达时间就为四个半月。如果一审判决以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对于一审不到庭的当事人或二审不到庭的当事人,同样要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审裁判文书,从公告次数看,同样要公告送达二次,从公告送达的时间看,二次公告送达为120天,加上提出答辩状的时间15天,公告送达时间同样需要四个半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公告送达便需要四个半月,这样不仅不能提高办案效率,而且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而也影响了办案质量。对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一宗案件,从一审到二审要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最少要四次,时间为240天,加上提出答辩状的时间,约为九个月,而且这种送达方式又过于严格,不利于缩短办案期限。

  二、完善公告送达若干问题的思考

  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妨害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公告送达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当事人一方由于下落不明,从一审到二审适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次数最少需要四次,由于送达次数无法减少,只能从公告的时间上进行完善。因此,一宗案件从一审到二审经过第一次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为60天,以后再次公告送达的时间,每次只需15天为宜;不过这种设想,只有对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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