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情绪一般都较为紧张,巡回审理也会引来群众及当事人亲属旁听庭审,加之作为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为了节约司法成本,一般是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携卷下乡办案,缺乏法警维护开庭秩序,当碰到当事人情绪失控或者旁听人员发言、故意起哄等情形,往往无法控制局面,引发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有可能导致发生刑事案件。
法律严肃性未很好体现。推行巡回办案,其目的是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便利当事人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巡回办案也是一个增强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过程。然而,在当前的巡回办案中,一般没有注重司法文化的传播,司法礼仪没有得到很好贯彻,比如说开庭一般未悬挂国徽、未打巡回审判庭横幅,另外,基于客观条件限制,也没有区分审判区和旁听区,让当事人以及旁听群众体会不到法庭的严肃性和庄重性,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裁判的执行以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工作效率不高。法庭设置为中心法庭后,一个法庭管辖的范围一般有几个乡镇,并且都是山区、农村,而法庭的人员却只有两三人,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推行巡回办案,这一矛盾就更为严重了。因此,巡回审判直接影响到了干警的工作效率。
物质装备落后。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基层基础的投资力度,法院的物质装备得到了极大改善,为推行巡回审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各地基层法院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法庭还缺乏必需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作,很多法庭的办案经费还十分紧张,连正常的办公办案都难以开展,更别说高成本的巡回审判了。
当事人平等理念很难兼顾。在巡回审判点的选择上,办案件人员一般是选择一方当事人出行较为不便的住处为地点,但是对于某些案件来说,却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对此类案件,很多当事人都会有怨言,甚至还会怀疑法官司法不公,照顾对方,引发当事人上访事件。因此,一些案件的巡回办理使得当事人平等理念在形式上很难兼顾。
办案人员成果未得到全面体现。由于巡回办案的便捷性,很多群众发生的小纠纷,直接找法官随即就进行了处理,并没有进入立案环节。在当前的办案考核模式下,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并没有在卷面上让法官的工作体现进来,法官的工作成绩得不到肯定,从而挫伤了法官巡回办案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通过以下举措对巡回审判进行规范,以确保巡回办案真正实现其应有效果。
一、规范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 受办案形式的限制,巡回办案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首先,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在当事人无特别要求的情况可以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从而教育当地群众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对于年老、疾病、伤残、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应尽量巡回调解、巡回审判,以便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第三,对与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或由于受威吓不敢告诉的,应协助当地群众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借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机会进行巡回调解,帮助其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不应适用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属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般性案件的、经查明属刑事案件的。
二、固化巡回办案机制。在总结巡回办案经验的基础上,许多法院都进行了较为有益的探索,比如在未设置法庭的乡镇或者边远村组设置审判联络点、审判联络室等。但这些巡回审判点基于各种条件限制,并没有使之真正运作起来,实现常态化、定期化、制度化。因此,必须用制度进行固化。可以根据当地案件的发展情况固定巡回办案的时间(一般为一周一次),并且把这一时间上墙公布,让广大群众知晓。
三、配齐巡回庭法警。对于巡回在当事人家中、村组及其他不固定场所的案件,应该专门配备法警维护法庭秩序,一方面使得审判人员可以安心审案,尽心调解,保障庭审安全。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意识到法庭的严肃性,增强其对巡回办案裁判威性的认识,提高自动履行率。最后,使司法文化在旁听人员中得到传播,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进一步改善巡回办案条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改进法院的办案、办公条件。有条件的,可以专门配备大型巡回审判车,流动巡回办案设施,增强巡回办案的宣传效果和普法效果。
五、科学考核巡回办案指标。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巡回办案考核模式,切实解决就地巡回解决的纠纷法官成果得不到体现的状况,从制度上保障法官巡回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使巡回办案这支司法为民之花越开越艳。(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杨鑫)